中银基金专栏之六监管变革与基金业的发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0日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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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的发展,离不开法规监管的保驾护航。如果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基金法规更多的是在资本市场超速发展后的约束与规整,“善学而生”的中国基金业则是沿着法规引导的道路快速成长到今天。
美国的基金立法始于上世纪经济大萧条后的“罗斯福新政”时期。1933年起,国会陆续通过了四部证券投资相关法律,其中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对基金公司的人员结构、投资行为、内部监管和外部制衡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成为当时尚显稚嫩的基金业走向现代化的里程碑。尽管之后美国再没有出台新的基金法规,其监管的严密性依然有目共睹,基金资产规模始终稳居全球首位。
与欧美的同行相比,中国基金业并非完全基于市场的“应运而生”,相关法规与监管制度不但规范了行业诞生之初的种种乱象,其“先见之明”更为行业铺就了成长的高速公路。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针对此前数年间诞生的老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营极不规范的现象进行了清理和整合,将行业初步纳入到规范运作的法制轨道中来,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正式起航指明了航道。
2000年,《财经》杂志一篇名为《基金黑幕》的报道曝光了业内虚假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让新兴的基金业遭遇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甚至引发了证券市场的震荡。“基金黑幕”让行业痛定思痛的同时,也让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政策和法规。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问世,结束了基金行业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局面。
《证券投资基金法》被行业誉为带有“超前”色彩的高起点的法律。基金业的首要职能不再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成为重中之重。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持有人话语权的提升、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的明晰……种种举措对于早期的基金业市场颇具里程碑意义。而在基金融资、私募监管等问题上,基于当时的实情,在立法中做了“留白”处理,更彰显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后,证监会先后出台六个配套法规,对基金的管理、销售、托管、产品设计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
目前,我国基金业已经建立完善了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十项部门规章为主体以及上百个规范性文件相补充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可以说,中国基金业已经发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规范、最透明的一个行业;基金业得到了跨越式的大发展,基金投资也走进了千家万户。
2013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施行,把基金行业推上了改革创新的转型新起点。新《基金法》降低了公募基金的发行门槛,券商、保险、私募都得以涉足公募领域;而基金公司也在股票、债券等传统投资领域之外,拓展了包括非上市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的投资范围。同时,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限制被取消,基金公司允许进行股权激励,销售主体更趋多元。
新《基金法》更像是对原有基金行业的一次“松绑”,昭示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基金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传统的基金公司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把持有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加强风险管理,寻求创新的差异化发展道路,依然是基金公司在行业的“战国时代”胜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