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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基金经理合法炒股是否有效遏制“老鼠仓”?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2日 07:55 作者
      全景网7月12日讯  据媒体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次亮相,即将进入“二读”阶段。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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