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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可投资非上市股权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30日 10:19 作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拟修订基金专户理财办法 基金专户可投资非上市股权

  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试点办法》允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资产,同时取消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的限制。
  据了解,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方面拓宽投资范围。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以及其他资产,从而把社会资本集中起来,投资于实体经济的不同领域和不同企业,投资于实物资产,成为对接企业融资和民间资本投资的投融资平台。另一方面取消投资比例限制。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一证券不得超过10%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计划。
  二是进一步放松管制,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允许基金公司采用专业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给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保留强制托管制度,但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增加流动性;借鉴信托行业的做法,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
  三是加强风险控制,有效防范风险。首先,严格风险隔离;其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第三,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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