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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配套细则 基金“一对多”实施又近一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8日 10:54 作者 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作为基金开展“一对多”客户资管业务有关规定的配套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下称《合同准则》)本周五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8月18日起实施。根据《合同准则》相关条款,基金“一对多”资管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除非选择全部退出,否则需在申购和赎回时保证所持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基金公司只有在客户全部或部分退出资管计划时才能收取业绩报酬。《合同规则》还对投资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准则》明确,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开放期参与购买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者购买金额须大于100万元,但已持有资管计划并追加购买的投资者将不受限制。
  此前监管部门向基金公司下发该《合同准则》意见稿,并向业内听取意见时,业内人士对“一对多”资管计划业绩提成、赎回等两方面的规定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同意见稿相比,《合同准则》正式稿并未作出太多变化。在资管计划的退出上,按照规定,投资者持有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选择部分退出的,退出后持有计划资产净值不能低于100万元。如果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含)100万元并需要退出,则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合同准则》对基金公司业绩提成的规定,投资者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基金公司可以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提成原则上以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作为计算区间分别计算,如果投资者在资管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准则》还对投资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资管计划存续期的非开放日,资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后者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费用后申请退出。《合同准则》规定退出违约金的下限为实际退出金额的2%,同时明确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的长短逐级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自《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业内都铆足了劲筹备“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合同准则》的正式出台意味着基金“一对多”专户业务距离实操阶段又近了一步,从业者普遍期待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相关配套细则尽快出齐,“一对多”资管计划首单能够尽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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