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公司因“铁公鸡”基金一毛不拔可能陷入法律诉讼。6月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记者透露,“目前为止,律师团已将行政仲裁申请材料准备完毕,如无意外情况出现,将于6月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多位法律界的权威专家都明确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基金不分红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但是诉讼或仲裁的维权之路难免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因此,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基金行业应早日打破垄断,并考虑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而当务之急是,司法救济通道需要打通。
基金不分红是明显违约
数据显示,至2007年末,南方稳健2号基金共实现可分配收益97.35亿元,但这些收益却未分红。后来随着市场下跌,2008年进行分红的希望也成泡影。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明确表示“南方基金的案子,如果仅仅从合同本身约定的规定来看,它是很明显违约的。”
江平给出的解释是,因为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特别讲到这个问题,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90%。合同中同时约定,收益分配采取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而且明确讲到,如果投资人不选择转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这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精神———当事人有明确规定的就是法律,违背了就是违约,就要承担责任。”江平说。
至于“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就进行转投资是否违约”的问题,江平对此的看法是,这个问题主要要看合同中怎么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不允许的,或者合同中甚至没有写,也应该说它是违约。
这方面,我国知名信托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也有相同的看法。周小明说,“契约基金的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分红的条款,从法律和政策上来讲,也没有说不能分红。既然约定了应当分红,没有分红应该是违背了信托关系。”
南方成长2号曾经进行过拆分,对于“拆分是否可视为分红”这一问题,江平坦陈,“拆分不等于分红,这个没有什么特别的。”在此问题上,周小明也强调,“分红是什么?分红就是要把实现的现金利润返回到投资者手中。拆分相当于股本,如果和公司来比较,它不是分红。”
没人买基金会饿死“牧羊人”
“就投资者的分红权而言,这一权利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被列为投资者的首要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分红权就是要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如此表示。
刘俊海认为,投资者的资产是整个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意愿,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信心。只有实现分红,使它成为物权法意义上的标的物的时候,投资者心里才踏实。因为物权比分红意义上的期待权、债权好得多。“如果你老不分红,可能就没有人买基金,没有人买基金,就是没有人雇你牧羊的时候,那么牧羊人再有本领也会饿死。”所以,基金公司旗下的开放性基金长期不分红,不仅会伤害消费者、投资者的权利,而且伤害基金公司自己。
他进一步解释说,基金公司面临三道门槛,第一是卖基金,第二是投资基金,第三是回报分红。如果一个基金公司会卖股票,也会投资于其他证券,但是就是不分红,这就会引发整个行业的诚信问题。假如南方基金不分红,又有别的公司不分红,大家就会怀疑基金业是否就是圈钱的行业。
刘俊海还表示,投资者的分红权益要不要保护,是考验证券投资基金法能不能受到敬畏、尊重、维护的重要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