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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得给捐赠企业回扣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2日 11:13 作者 吴鹏
 

  本报讯 (记者 吴鹏) 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赠使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这一通知,发布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网上。通知中明确,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昨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培峰向本报表示,如果基金会给予企业回扣,企业除了可以以最少的捐赠,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外,还可由此来逃税避税,对企业是“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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