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20日 16:49 |
作者: |
江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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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市场发展和新闻报道中,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较混乱,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常常被交互使用,造成概念上的模糊,而其性质并无明确区分。 笔者认为所谓“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是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两者从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指的是同一个事物,对比两者在投资对象、募集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特点,即可证明此点。但是由于实践中,前者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后者主要依靠民间的资本在撬动,从而被人为地分割形成两套话语系统。具体而言,前者有较强的政府背景,多以地方政府力量推动成立,目前需要政府特批,政策性较强;投资领域多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经济发展目标,有区域性特点,规模一般较大;组织形式多为契约型基金。而后者的民间色彩鲜明,大多为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化程度高;资金募集民间色彩浓重,规模一般较小;无需行政审批;组织形式多样;投资领域多为中小企业。 建议命名“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部门长期坚持使用“产业投资基金”可能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因为历史的延续性。 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其次,政府处理与金融市场关系的传统思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金融改革与金融市场运作过程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的出台以及组织结构的调整,还是金融市场的生成及金融产品的推出等,处处都能看到政府权力对金融改革与金融市场运作的主导作用,处处能够看到政府权力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与运作的影响。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也正体现了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最后,政府从扶持产业的角度更愿意使用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突出了政府力图用股权投资来扶持某种产业的目的,更加能够体现政府的意志。 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立法的滞后。立法机构长期以来对产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些新的市场主体没有作出法律界定,直到目前,仍没有一部行政规章以上的法律对两者作出规范。政府层面“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一直在进行,却始终无法出台。立法滞后造成政府青睐的产业投资基金,迟迟未受到法律的确认,而学界和市场对股权投资基金却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共识,从而一定程度造成两个名称及其内涵的模糊。 这种状况显然是不正常的。笔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缺乏准确性,“产业投资”作为立法名称,不够准确、规范。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但是,产业一词和证券一词并不相对。产业意指投资领域,如果一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投向如宝钢公司的股票,难道不是产业领域投资吗?但与证券相对应的应该是私募股权;同时,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很难涵盖已经大量存在的创业投资基金;此外,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造成其政府色彩浓厚,并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各种主体的平等竞争。因此,虽然我国从政府到立法机关长期使用产业投资基金的名称,但笔者建议,今后立法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只要投资对象是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投资,均纳入调整范围,涵盖目前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这一类大型中资产业投资基金,也同时涵盖民间大量的“PE”,把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对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基金都纳入调整范围(既包括私募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也不排除未来的公募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这种模式,创业投资基金也应纳入。 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制定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规范股权投资基金。 需正确把握政府角色在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是至关重要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尊重市场的主导作用,提供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如政府应当确立以市场为主的指导思想。因为在这个市场中,最终对投资盈亏负责的是投资者,其最终承担投资责任,政府不投资却负责审批,就容易造成市场错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审批问题上,在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试点阶段,审批是必要的,但发展到目前阶段,就没有必要继续实行审批制了。只要是合格的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有关“设立条件”即可备案设立(对于涉及政府资金介入的,可以继续进行一定的审批)。还有,在政府资金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问题上,如果有涉及国家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或与宏观调控相关等特别需要事项,有必要动员国家资源来引导、推动的基金,可由政府适当介入,设立引导性基金。但引导性基金不可代替市场化基金;其次,约束地方政府非理性投资。地方政府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积极性很高,他们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提供充足的发展资金,来贯彻自己的经济发展计划,通过引导资金参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如何保证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就能使产业投资基金盈利呢?如果还是依靠准入限制、优惠政策或者自然资源的开发来盈利,则不仅对社会不公正,而且还违背了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合理的目的。因此,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做到政企分开,回归到裁判员的位置上。 此外,还应保持监管的适度。股权投资基金从广义上来讲是金融行业,但是,各国对其监管均比较宽松。我国的监管可以适度参考国外的经验,但最重要的是要立足国内实际。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要谁来监管?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目前的信托业、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既有不同之处又有重合的部分,由哪个部门负责是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第二,监管什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相对豁免的,但是,其作为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方式,不仅对投资者本身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来说,仍存在风险控制的问题。此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把握好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审慎监管的原则。 (作者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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