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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可在港设立分支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5日 09:48 作者 吴敏
 
  内地资产管理机构进军香港市场开闸。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其中指出基金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在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证监会在这份文件中指出,基金公司在港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但并未指出设立香港分支机构需要满足的门槛。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证监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
  证监会此时制定这一规定,是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四阶段补充协议,这一协议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但这一规定的意义不限于香港市场,证监会在文件中称,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同时,文件中指出基金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本身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决策。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香港已经成为亚太区内重要的国际性的资产管理中心。去年底,香港资产管理业务合并的资产达到6.1万亿港元的规模,其中有62.1%是来自非香港的海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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