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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允许基金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
来源 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5日 09:38 作者 李侠
    证监会发布公告 允许基金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 

  本报北京5月4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公告,允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此举旨在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据悉,符合条件并希望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近日即可上报材料。

  根据公告,基金公司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公告要求基金公司在港设立机构前应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同时,应具备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公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港设立机构应报送申请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商业计划书、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其中要求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售货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风险隔离措施等内容。

  证监会对基金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公告要求,基金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派出机构报告。一是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二是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是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四是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根据该公告,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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