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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不得做盈亏承诺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4日 10:05 作者 张羽飞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下称《执业守则》)昨日公开发布,强令禁止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

  根据《执业守则》,基金行业的销售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基金销售聘任合同,才能上岗,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同时该规定明确,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的11种违规情形将被视为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以及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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