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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吐槽门槛太高 年收入50万才能买
来源:21世纪网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6日 13:37 作者:樊帆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阳光化监管的步伐快马加鞭。近日,证监会发布重新制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曾经深藏在地下的私募基金日渐壮大,有破土而出的态势。

  令许多私募人士高兴的是私募基金未来将有法可依,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尊重行业规律。但引来一些不满则是对投资者的门槛明显提高,让私募基金在投资上会受到拖累。

  公募基金产品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日前,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前,《办法》将作为私募基金监管的法规依据。

  《办法》共10章41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

  截至7月4日,基金业协会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563家,管理私募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为1.98万亿元。

  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036家,管理基金1903只,管理规模0.27万亿元;股权基金管理人2080家,管理基金2688只,管理规模1.5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21家,管理基金604只,管理规模0.18万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26家,管理基金37只,管理规模150亿元。

  许多私募人士认为,该《办法》主要亮点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都是事后登记与备案,即不用审批,业者可以先做后登记备案。

  私募排排网研究员包桂芝认为,《办法》出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私募基金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这些规定从可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的发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投资及私募基金运作行为。尤其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及风险揭示书等细节的规定,在甄别合格投资者及私募基金风控方面都能够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对这次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等了太久,这次终于落地了。”一名深圳私募合伙人表示。

  广东某私募公司副总表示,“该《办法》采用一收一放的形式,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客户将越来越多元,投向私募的资金量会越来越大。但从募集资金渠道、宣传等方面来看,则又加强了管理。”

  据了解,在2013年2月,证监会曾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由于之后股权投资基金被划归证监会监管,所以暂行办法搁置,导致私募调监管办法等待了一年多的时间。

  虽然此次《办法》是私募人士翘首以盼的,但里面的细节却是许多私募人士一时间让业内难以适应,部分私募基金认为阳光化监管未免也约束太多。

  私募基金抬高门槛

  《办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以期货、期权、红酒、艺术品为投资对象的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并明确指出合伙制基金同样适用此监管办法。

  近几年,许多期货私募产品亏损严重,据期货资管网数据统计显示,2014年5月实现正收益的期货私募产品共有94只,仅占46.4%。过半账户出现亏损,平均收益率为-0.67%。

  深圳一家私募公司董事长说,“以前私募基金主要是投资证券,其他行业并不是主流投资,但出事故的重灾区就在期货、期权、红酒、艺术品上,会拖累这边整体运作,所以监管层将这些行业进行管控。”

  除了对投资对象的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外,对私募基金今后开展业务时面向的合格投资者设定了门槛。《办法》明确指出: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私募产品的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证监会称,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引发非法集资。采取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全面,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基金留有空间。

  广东某私募公司首席执行官告诉21世纪网:“监管层所表达的含义是有针对性的高端引导,不是向社会人士推荐。之前市场上一些股权投资出事,投资人在很多公开场合接触到这些信息,受到了公开信息的误导,所以监管层应该人为不是高端人士、不能接受风险人士不适合投资私募基金。”

  然而,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和资产要求却是很难实施,如果将个人投资者资产量化,一些个人投资者可能有隐形资产,如何确定投资者的年均收入都将未来要解决的问题。

  “设定个人投资者年均收入这项规定实行起来很困难,投资金融资产需要收入证明,但在银行和券商方面是很难核实真伪。”上述首席执行官表示。

  除了对合格投资者设定了门槛外,对其中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一些私募人士认为,不能进行传播、开报告会等于堵塞外部宣传资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