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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私募基金监管有望纳入《基金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6日 13:33 作者 毛建宇
  公募基金经理未来或可尝试股权激励

  □本报实习记者毛建宇
  
  4月1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第三届中国阳光私募金牛奖颁奖典礼暨精英论坛”上透露,修订中的《基金法》将专门就私募基金新增一章内容,涉及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监管方式等规定。针对公募基金经理激励的问题可能通过股权激励,或允许有限制条件的持股来解决。
  朱少平透露,修订中的《基金法》专门就私募基金新增一章内容,涉及私募基金募集对象、监管方式等。朱少平表示,向特定对象募集是私募基金最核心的问题,而公募基金可以向任意投资者募集。朱少平认为,公募和私募的区别,主要有五条。公募不限对象、不限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方法、必须委托发行,此外还有严格监管。而私募则限定人数、限定对象、数额不限,不单一委托发行,并且不同于公募的严格监管。所以,首先就是要把私募发行的特定对象如何限定确定清楚。私募募集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群体,这在合同中需做出必要的限定。
  对于私募的监管,朱少平认为,私募机构管理方法与公募不同,公募是批准、核准,而私募是不审批、不核准,未来有可能采取注册的方式。公募基金监管现在是管产品、管行为,私募机构不可能不管。朱少平建议,划定一个额度,线上的叫基金,线下的不一定非要叫基金。产品也不可能不管,如果不管产品就没法管机构,而产品监管的具体方式可能是备案制。
  此外,朱少平表示,基金投资操作的方法以及基金如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基金法》修订中也有考虑。阳光私募都存在销售问题,这涉及到基金的综合服务,包括估值、广告、登记、转让等一系列的基金服务。原来的法律显然涉及不够。
  朱少平透露,修订中的《基金法》针对基金经理激励的问题可能通过股权激励,或允许有限制条件的持股来解决。
  朱少平表示,现在很多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跳槽到私募。有相关领导表示不是不想让基金经理持股,但目前基金行业是管制的,给进入到管制行业里的从业人员以个人股份目前还不合适。修改基金法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建议这次修改法律无论如何把基金经理持股问题解决了。允许基金经理投资入股目前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可以从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比如股权激励,即当基金收益达到某个特定值时给予一定股份奖励。
  对于基金经理和家人持股的问题,朱少平认为,或可以考虑把基金从业人员的限制放开,也就是说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但同时给从业人员两条限制:第一,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投资必须登记公开;第二,规定从业人员与相关人员利益不能冲突,避免其通过“老鼠仓”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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