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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或将丢掉重要募资来源 恐难遏制突击入股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4日 10:37 作者 苏海强
 

  □ 深圳商报记者 苏海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监管层对IPO涉及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核查及披露要求已追溯至终极出资自然人。监管层还圈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亲属、银行从业人员亲属、中介人员亲属”这四类人员为重点关注对象。昨天,深圳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受此影响,原本募资困难的VC(风险投资)/PE机构的基金募集势必更难,但规定对遏制突击入股恐难奏效。

  意在遏制PE腐败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分析师冯坡在接受采访时说,按照此前披露的一些关于“PE腐败”的案例来看,这四类人士入股PE的现象的确大量存在,这也是监管加强的原因所在;但从整个PE行业来讲,特别是对于专业化PE机构,这并不属于普遍情况。

  这四类人入股PE的最新案例恐怕要数四川和邦股份。3月2日,和邦股份首发申请获通过。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和邦股份第6大股东德同银科(PE机构)中,出现了6位民生银行员工的身影。民生银行这6位员工出资额都在1000万以上,或为市级分行部门经理,或为市级分行下的支行行长。

  冯坡称,从PE投资层面来看,由于这四类人背后掌握了相应资源,因此会导致他们所在基金能够突击、低价入股企业,因而对市场化运作PE机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企业层面,由于与这四类人相关的多是与企业上市相关的人或机构,因此由于利益相关,可能导致“PE腐败”的出现,企业或以不正当方式实现IPO,或在发行价格方面偏离市场判断等。证监会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从遏制PE腐败的角度考虑。

  PE募资雪上加霜

  除IPO涉及PE机构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追溯至终极出资自然人外,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时同样需要“穿透计算投资者人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严控四类人员入股PE的规定对于募资本已困难的创投机构来说,无疑又少了一个资金来源,那么,这将给创投机构带来哪些影响?

  冯坡认为,对于市场化运作的PE机构而言,在募资层面并没有太大影响,因为其主要资金来源多是大型机构投资者、民营企业、富有个人等,均不涉及上述四类人员。但是在筛选投资者方面,由于需要终极追溯,会加大机构的融资成本。在投资层面,由于PE腐败的减少,反而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退出方面,同样由于证监会要终极追溯投资者,或因此加大投资机构的风险——尽管投资机构本身可能不存在PE腐败的主观意愿,但是在追溯投资者来源的时候如果出现披露,最终IPO退出层面的风险还是不可避免的。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琦则说,目前,我国LP(有限合伙人)市场中高净值个人依然在数量上占主流,因此“LP穿透原则”将极大地影响此类资金的募集,原本募资困难的VC/PE机构的基金募集势必更难,甚至作为高净值人群的募资渠道——私人银行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的PE产品销售业务也将受到冲击。由此,VC/PE行业也将会优胜劣汰,造成一轮行业洗牌。

  投资方面,张琦认为,由于刚经历过募资高峰期,机构手中依然有可投资本,因此在募资的联动效应下投资也会出现下滑,但可能相对募资有一个滞后期。另外,机构投资时也应考察联合投资的VC/PE基金是否存在LP穿透后的人数及资质问题,以免影响投资项目日后IPO退出。

  恐难遏制突击入股

  PE腐败的形式也有多种,相关利益人员的代持只是其中一种方式,这一规定能够部分遏制突击入股,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其根源依然是目前新股发行审核制度下市场化程度的不足。

  张琦也说,就监管层对IPO企业背后PE机构的核查追溯至终极出资自然人这一原则本身而言,并不会遏制突击入股的问题。但有消息称,监管层对IPO前一年内入股的PE机构,要求在终极追溯的核查背景下,再进行更加详尽的信息披露,包括PE基金相关情况,并要追溯核查基金的GP(普通合伙人)、LP中法人、自然人的背景简历、财务状况等。这一点对于“问题PE”的突击入股会有较大遏制作用,但对于“身家清白的PE”来说影响有限。

  深圳商报记者昨天18时在新浪微博上以“公务员入股PE”为关键词搜索发现,网友们关于这一新闻的评论已有60余条。从评论来看,绝大多数网友关于证监会这一规定对遏制PE突击入股持悲观态度。网友“Martin郁文斌”说:“感觉很难。”网友“W741029”则说:“这些人向来穿马甲,规定出来大不了换更好的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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