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7日 07:50 |
作者: |
任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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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任晓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欧26日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表示,中国对PE的监管体系与欧美体系不同,对公募和私募基金的监管也不会一致。机构的自我管理作用最重要,其次是行业自律管理,行政管理应该处于比较次要的位置。
王欧表示,国际金融危机后,为吸取教训,全世界都在检查或反思监管洼地对行业的不利影响,并引发基金法的修法问题,其目的不是限制PE行业的发展,而是为了确立规范,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国内近年来PE行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获取了高投资回报;二是投资集中于IPO阶段,前段的风险投资和后段投资较少;三是在总体发展呈现欣欣向荣态势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PE腐败、变相公募等。
王欧介绍,修改基金法的目的包括规范基本行为、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和分工等。从重要性来看,行业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与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之间应该是逐渐递增的关系,这三个环节有机配合才能建立有效的行业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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