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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发利好力推创投业 新支持政策明确下发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7日 09:18 作者 黄晶华
    此次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政策,对于整个创投行业的发展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也体现出国家对创投行业的特别呵护
  

  今后,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
股转持义务。

  昨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一新的支持政策予以明确。

  其中对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要求是,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据了解,此前,财政部于2009年下发的《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专家认为,此次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政策,对于整个创投行业的发展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也体现出国家对创投行业的特别呵护。

  昨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创投行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特别扶持,也需要国有资本的大力支持,因为民营股权投资更多关注的是Pre-IPO阶段,而早期的投资更多还是靠国有创投来支撑,这是目前创投界普遍存在的现象。

  据介绍,从实收资本的角度看,2006年,国有资本在整个创投业所占比重为81.95%,2009年末,这一比重下降至68.48%,但仍然占主要地位,因此,上述豁免政策将会有力促进未来创投业的发展。

  在刘健钧看来,与其他领域不同的是,创投行业更需要以国有资本的进入带动民营资本的进入。

  据了解,在2009年《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出台之后,相关专家便表示,这一文件对于国有创投机构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他们专门写了文件给相关部门,并最终得到了认可。

  具体来说,国有股转持对创投业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刘健钧指出,“会导致已设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运营难以为继;会严重影响国有资本对创投机构的增量投入;还会给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带来障碍。”

  近年来,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创业活动。2009年度,创投机构所投资企业吸纳的就业增长了19.0%,是全社会平均水平的28.7倍;研发投入增长27.4%,是全社会平均水平的1.6倍;销售额增长12.9%,是全社会平均水平的1.5倍;所创造的工业与服务业增加值增长25.0%,是全社会平均水平的2.7倍;缴纳税金增长15.2%,是全社会平均水平的1.7倍。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到571家,实到资本1074亿元,注册资本已接近1500亿元。

  刘健钧告诉记者,虽然已经有了很多政策支持,但对于整个创投业的持续发展而言,仍需要解决三大政策法律问题,即:完善税收扶持政策,更好发挥税收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研究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创投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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