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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河普润”引出的:合伙制私募的利与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2日 09:21 作者 孔维纯
    ■ 风向标
  □本报记者 孔维纯 上海报道 
  
  上月,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一只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基金“银河普润”面世。作为国内首只此类产品,它摒弃了以往私募借助信托平台发行产品的主流模式,闯出了一条更接近国际惯例的发展之路。不过,在国内资本市场的独特环境下,这种模式能走多远,尚待观察。
  有限合伙的魅力
  银河普润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组织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该基金的投资及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就是基金的主要投资者。
  这只产品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普通合伙人认缴资本与有限合伙人相同;最低认购单位为30万元,远低于信托型私募的100万元门槛;管理费、托管费与信托型私募类似;存续期限为1年;基金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时清仓。
  根据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有限合伙这种模式,对运作私募基金产品是非常合适的。管理人,也就是普通合伙人,在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具备最高决策权;有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这样,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同时,绕开信托平台,节约了成本。
  在国内,这种模式的现实意义更在于,它解决了“账户”问题。去年7月,信托公司被暂停开设证券账户,至今未有任何“开闸”迹象,市场上的存量账户远远无法满足私募管理人的需求,大家被迫另寻出路。
  信用与监管之忧
  在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不过,在中国资产市场这块新土壤上,它会不会水土不服呢?国信证券、私募排排网、好买基金等中介机构的分析报告表明,法制、监管、信用环境以及税收问题可能成为合伙型私募发展的重要限制。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提到了这样几个问题。首先,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阳光化”?信息披露怎样保证可信度?其次,合伙人如何解决进出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的入伙及原合伙人的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因此,与信托产品只需缴付认购、赎回费相比,合伙制基金的进出成本可能更高;第三,如何保障资金安全?第四,如何接受监管?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性质是企业,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局,而工商局对其的监管主要集中在设立条件的审核,无法监管基金的日常经营情况。
  私募排排网也表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个人破产法》和《无限责任法》,信用体系不完善。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使诉讼权和被诉讼权。万一出现纠纷,受损失者可能求告无门。
  税收也是个问题。国信证券基金分析师彭怡萍认为,如果私募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现阶段制约该模式发展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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