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30日 09:43 |
作者: |
徐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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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徐畅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国金证券举办的中国私募基金年会暨第二届“中国最佳私募”颁奖典礼上表示,在立法方面给予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公司及其募集的私募基金合法的法规地位是当务之急,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采取备案制。 原《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29日表示,私募基金需要纳入基金法规范,应通过监管,保护私募基金各方参与的合法权益。监管层应以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为基准点,转变监管思路,促进公募与私募基金协调共同发展。 王连洲表示,目前全国私募基金规模达到1万亿以上,其优势在于产品针对性强及收益率相对较高。预计股指期货继融资融券推出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5年内将达5千多家,信托私募证券管理规模将突破千亿元。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将更具特色化、多元化,公募基金行业和私募基金行业不断融合。 但与此同时,私募基金亦面临不少挑战,包括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得不到认同、开户遇到障碍、规模难以做大、销售困难四大困难。 王连洲表示,私募基金需要监管。私募基金虽然募集对象是特殊人群,但是其投资运作效果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因而有监管的必要性。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数量以及销售渠道和方式等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外部依法监管和防范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 吴晓灵认为,在监管方式上,如果私募基金管理的资金量不是特别大的话,可以不去管它,但是如果管理的量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对二级市场就有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则监管当局应该对此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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