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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构建政府引导基金有效管理机制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0日 08:02 作者 黄亚玲
    □黄亚玲 
  
  目前,各地政府正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笔者认为,政府引导基金要真正有效发挥引导作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协调与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是构建有效管理机制的必经之路。 
  与传统的资本主导型投资模式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模式是人力主导模式,即“出力的雇佣有钱的”。政府作为有钱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投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能力,政府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信息弱势。此外,政府和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利益函数不一致也是一块硬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引导基金如何在发挥引导功能的同时又不失市场化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虑:
  一是重视优质企业的培育。政府引导基金的功能是引导社会资本,但最终目的是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带动本土经济的发展,因此,引导是手段,“育业”才是目标。
  二是取消投资限制,实行本土注册制。目前在各地成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中,对投资区域和投资行业都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是,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本来就不易找到,倘若对区域和行业加以限制,更是难上加难。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如果一个项目并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包括货币利益和非货币利益),选择“不婚”是理性的策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甚至还出现了“假结婚”的现象,双方假装合作,但并不投资,由此,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也成了一句空口号。对于政府引导基金而言,在利益函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吸引基金公司,就要在发挥引导功能的同时保障项目的可投性,这就需要取消对投资区域和投资行业的限制。不过,这种投资限制的取消需要中央政府发文统一管理。此外,地方政府对投资区域和行业的限制除了考虑限制资本外流以外,还出于财政收入的目的。在各地统一取消投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财政收入不外流?笔者认为可行的办法是对合作基金进行注册地限制,把合作基金的注册地限制于本地,从而保障本土的税收收入。
  三是综合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如前所述,在选择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时,政府处于信息弱势,因此,如何利用现有的信息揭开基金管理人不为人知的一面是规避委托代理风险的有效方法。从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来看,存在着期限过短和指标单一的情况。根据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的实际做法,退出期限一般是五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在这期间,引导基金的管理体制也会随着高层的变动而变动。因此,仅仅凭三五年内投资项目的业绩判断基金管理人难免以偏概全。笔者认为,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即管理团队、历史业绩、投资战略以及风险控制。具体在考核时,也不要把任何指标都试图量化为数字进行比较。(作者系南开大学、渤海证券联合培养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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