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华社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9日 14:04 |
作者: |
王鹤;桑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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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
新华社信息上海6月9日电(记者王鹤 桑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中表示将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与此同时,长期处于缺失状态的退出机制,也将随创业板的启动得以解决,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正处在难得的历史机遇期。
但业内人士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后续政策如不能解决工商登记、证券登记和税收优惠、机构投资者投资限制等问题,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依然难改外资资金占比95%以上的尴尬境地。
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法规严重滞后
“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是限制股权投资发展的主要原因。”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对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基金法律地位无明确规定,此类股权投资基金无法进行证券开户、产权登记和交易。二是对有限合伙制PE,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三是合伙人的纳税办法激励不够,各地政策不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5月25日在《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中“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提法,让PE界人士看到一线希望。
一位参与办法草案制定的人士表示,办法主要是制订原则性基础性条款。细节问题落实可能在办法出台后,由各部门各自出台其监管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据了解,目前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行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先后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办法,包括税收优惠、解决工商登记等激励政策。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基金业务负责人张莹表示,各地的优惠政策一是明确PE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二是通过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PE落户当地。
长远来看,张莹建议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时,加快培育高质量的本土基金管理机构,借鉴国际经验,保障各方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私募”基础性规范。她说,“私募”基础性规范缺失的不良影响已逐步显现。当前法律环境下,具备何种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基金管理人身份募集PE,募集过程中需要遵守哪些限制性规定,具备何种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可成为PE合格投资者,PE运营应遵守哪些规范等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在中国尚无明确答案。
有限合伙制PE亟待解决证券登记、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创业板即将开闸,IPO即将重启等重大退出机制利好出台,PE参与热情再度高涨。据ChinaVenture统计,2009年5月,中国PE市场共披露投资案例6起,总投资金额为75.74亿美元,环比大涨77倍,平均单笔投资金额12.62亿美元,环比大幅增长51倍。
但有限合伙制PE暂时不能享受该利好。因有限合伙制企业非法人主体,在国内无法设立证券账户,PE所投企业难以从国内证券市场退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峰日前表示,证监会已在积极考虑解决合伙制企业的设立证券账户等系列问题。
有限合伙制PE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税收优惠问题能否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解决。今日资本总裁徐新表示:“与国际接轨,税务问题非常关键,国内实行的多层税收制度对PE利润影响较大。”
目前,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三种模式。国际90%以上PE采用有限合伙制,实践证明因激励机制完善,有限合伙制资源配置效率最高。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最高达35%,超过公司制PE25%的税率,且亏损年度和盈利年度不能互抵,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形成亏损也不允许抵减所得税。
对此,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红力建议有关部门参考国际经验,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停止简单照搬个人合伙相关规定,应制定适应有限合伙制PE特性的税收制度。首先,进一步明确合伙企业亏损用于抵扣投资者应税所得部分;其次,明确自然人担任GP所获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税率征收;此外,还需明确合伙制PE转让股票所得免征所得税。
目前已出台鼓励PE发展优惠政策的城市,有的已经将该项税率降至20%。亦有城市将GP(普通合伙人)和LP(有限合伙人)区别对待,规定LP税率为20%。
机构投资者参与壮大资金来源将为PE发展关键
从国际成功经验来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成为PE发展壮大的关键。而目前我国仅允许社保基金直接参与股权投资市场。随着PE历史机遇期的到来,其他机构投资者如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强烈期待政府“开闸”。
对此,张红力建议,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单位应选择旗下实力较强,运行良好的机构开展试点,适时放开投资限制。在具体操作上,可参照国际普遍模式,发展专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鼓励机构投资,由专业经理人筛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再投资,进一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保障。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尽快考虑相关政策,允许和鼓励特定机构投资者有限度地投资市场化PE,使其成为推动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力量。
张莹建议,在机构投资者参与PE业务的初期,监管机构可以设置较严格的规定:如要求受聘基金管理机构达到较高资质、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可投资资产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以及优先投资于基金中的基金等。
而对急切进入股权投资领域的机构投资者,张莹建议他们当前应着重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GP评价体系,遴选值得信赖的优质GP;如何保障投资资产安全性;对所投资基金的监督和参与应该以何为界;是自己组建管理企业运营还是委托其他管理企业投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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