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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创投基金获得优惠超合伙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3日 12:27 作者 张莫
     但业内人士呼吁,有限合伙制应为主流形式,当获政策更多支持

  本报讯 在中国目前政策法律框架下,创业投资基金到底是应采取有限合伙制,还是公司制呢?自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实施至今,关于此话题的辩论不绝于耳。
  在11日举行的2009年中华创投家论坛暨创投政策解读会上,与会的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来看,由于中国与《合伙企业法》配套的税收和工商注册等政策不完善,创投企业采取公司制成本相对更低,但是有限合伙制是国际上创投基金的主流形式,监管部门应该大力推动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实施,使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在中国取得大发展。
  与会业内人士表示,有限合伙制在国外发展了很多年,其优越性毋庸置疑,但是不能因此就贬低公司制,而且,就中国的环境来说,公司制创投在政策上获得的支持更多。
  首先,也是最关键的,就是税负问题:目前,公司制创投基金能享受所得税缴纳的很多优惠,比如公司制创投企业的亏损可用于抵扣自身应税所得,但是合伙制企业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享受不到这个政策。
  另外,2007年初《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项政策合伙制创投企业也享受不到。
  北京硅谷天堂创业投资公司执行总裁鲍钺还说,目前因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是法人主体,按目前制度在国内还无法设立证券账户,基金所投资的企业难以从国内证券市场上市退出,但公司制创投不存在这个问题。另外,由于国内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刚刚起步,稳定性也比较差,合伙人“散伙”的风险远大于公司制。
  但是,作为国际上主流的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发展的大趋势,因为其能够有效和灵活地激励创投基金管理者,更适合创投这个行业。“最重要的是,国内的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与新《合伙企业法》配套的政策措施,解决现在存在的种种问题,这个是发展方向”,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原副主任刘健钧表示。
  而不论是哪种制度的创投企业,在国内发展仍旧面临着众多政策瓶颈。“我们的婆婆太多了,各个部门制订的政策都有不协调的地方,另外,有的做法在这个地方就是可行的,到了另个地方就完全不合法。”尽管处于“公司制”门下,鲍钺还是发出了这样的感叹。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处长宋哲也表示,实施好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需要各个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他透露,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即将联合出台一个文件,进一步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国税总局也将针对财税[2007]31号文件出台一个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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