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基金频道>年金·社保
有关部委聚会深圳 探讨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之路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9日 16:12 作者 秦炜
 

  国家有关部委、全国总工会及相关机构、企业代表聚会深圳

  探讨完善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之路  

 
  今年热点“关注民生”的“两会”刚刚结束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迅速行动,以“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于日前在深圳,高调组织召开了一次有来自全国各省400多人参加的规模空前盛大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出席会议并做了主题发言。

  刘永富的讲话核心思想只有一个,就是怎样把企业年金的发展拉动起来!他在总结了我国企业年金十多年来的发展状况后,深刻地指出了当前年金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围绕如何克服前进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系统地提出了一系列的设想和措施,话语间流露出一份非常迫切的心情。与会的各地区代表、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及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企业和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的代表,都深受感染。

  为什么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再过二、三十年,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已成为必然,起步较晚而且覆盖率不高的养老保障制度及其所建立起来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最多只能保障“老有所养”的基本需要,显然难以独力支撑起整个日趋老龄化的社会的老龄人群过上幸福晚年生活的要求。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这份文件显然已经关注到了促进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意义。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企业年金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可以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三是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为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不仅要靠职工在职期间的优厚报酬吸引优秀人才,还要着眼长远,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激励员工长期服务。四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企业年金形成的基金积累,需要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就可以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同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

  有不少研究和关注年金的专家指出,企业年金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建立、市场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督”,政府、企业和管理机构在发展年金问题上“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而且首先是政府。政府通过制定规则,提供政策支持,为企业年金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同时,充分利用政府资源,运用行政力量,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对市场进行监管,是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也会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健康运行。其次是企业。活水源头在企业。要使企业年金制度得到落实,就必须让企业和职工吃透国家政策,增强参与意识,变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最后是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范管理运营,受益的是企业,发展的是自己,结果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因此,三个方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的目标就是安国利民。

  同时,有关专家指出,企业年金的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政府强调,管理机构也充满期待和热情,可是,大多数的企业却热不起来!关键问题是政策还不落实,既然企业年金是市场化的,就不可能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强制进行,因此,在政策上不给企业和职工以一点“甜头”,怎么能刺激其积极性?

  刘永富:首要的是“完善配套政策”

  刘永富在研讨会上讲话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企业年金事业发展的大好时期。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推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下一步主要的工作是: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主要是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年金发展;研究一种标准化的、能够形成规模、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调动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细化企业年金待遇领取办法,更好地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拟定基金监管规则,使政府监管有据可依,也可以对管理机构起到约束作用。

  第二,要加大推动年金发展的工作力度。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和发展前景,把它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调推进。要深入到企业和职工中去,全面准确地宣传企业年金政策,抓住企业和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用实实在在的道理让他们了解这一制度的好处,调动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推动,培育一批领头的企业。

  第三,要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目前企业年金规模已达到900多亿元,但只有不到160亿元是按新办法管理运营,加强规范管理,将原有的企业年金向市场化管理运营过渡,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第四,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监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坚持集体协商的民主制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不能只为少数人建立企业年金,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上,可以适当体现差别,但不宜太悬殊,防止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管理机构要自觉规范运作行为,坚持诚信原则,依规管理运作,完善内控制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政府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监督企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凡是不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或不履行备案程序的,要坚决进行纠正。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管理机构每季度和每年提交业务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和行业监管部门。完善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让公众享有知情权。

  财政部:完善以税政为核心的政策体系

  出席研讨会的财政部代表说,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趋势,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对实现社会保障功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认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企业年金市场健康运作的制度保障。为了支持和引导企业年金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几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些办法和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财政部也印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统一和明确了各类型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财务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方式,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财政财务政策解决了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财务处理原则不一致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了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明确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确认、计量和列报,使企业披露的信息能更清楚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及净资产变动情况,在更好地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改变了长期以来职工对退休养老政策及企业年金收支情况不了解、企业与职工信息不对称等状况,对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体系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税收政策和基金的集合计划管理等还没有明确规定。为此,财政部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为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现行养老保险税收政策需要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的代表指出,由于不同层次养老保险的功能和目标均有所不同,我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年金,则只对企业在标准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

  对于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有关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目前仍有许多方面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从总体上看滞后于养老保险形势的发展。而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他指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要体现下列几个基本原则:一要体现鼓励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设立和发展;二要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体系相协调;三要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四要与现行税制框架体系相协调;五要尽力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六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七要与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相协调。

  基于这些原则,他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初步设想为:

  首先,要使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成为纳税义务人,履行企业年金的各项纳税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第二,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第三,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必须对个人缴费设定一定的标准,根据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税前扣除额可定为400元/月,以后可以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第四,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代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第七,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虽然区分收入来源的性质征税会更为公平,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难度很大,并且由于个人和企业缴费在缴费环节免税,因此对养老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比较适宜。

  证监会:效法香港强积金制度明确年金第二支柱地位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认为,当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问题与瓶颈有四个方面:

  一、当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约为59%,偏低,职工退休待遇水平较低,要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按照国际惯例,使替代率提高到80%,则20%部分需要第二支柱来解决。但目前企业年金国家没有实施强制执行,作为第二支柱的地位不尽明确,一般企业或职工没有太大积极性参与,企业年金的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

  二、在具体税制设计上,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对普惠的原则体现不够。从已有的发展经验来看,能够办得起企业年金的主要是少数资源垄断性行业和国有大型企业等;而现实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行业竞争压力巨大,成本控制意识很强,无论主观意愿还是客观能力上都难以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再执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年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关系偏于复杂,角色分配相对零散,监督管理的效率有可能打折。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他们之间还未能真正形成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统一的监管标准,个别部委在协调时可能存在强调部门利益的倾向;这些现实的状况都可能阻碍企业年金市场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

  四、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原有积累还显得不足。一是相对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二是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措施,现有的优惠水平偏低、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没有针对个人的所得税递延措施等,这些都使得现行措施不足以激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72小时热点评论
 相关新闻
·易方达基金签下山西晋城煤业集团首单企业年金 (12-13 09:05)
·企业年金市场价格战要打到何时? 新变化在酝酿 (12-07 08:02)
·比例限制不合理年金投资应多配高收益资产 (12-03 15:30)
·年金市场格局大变基金处境尴尬 "全牌照化"趋势 (12-03 15:29)
·第2批资格授牌 刘永富:年金市场已进入发展新阶段 (12-03 09:13)
·企业年金市场进入规范、健康、快速发展阶段 (12-01 09:57)
·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避税”将受重罚 比例仍未定 (11-30 10:12)
·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避税”将受重罚 (11-30 07:57)
·独特优势 万亿规模引商业银行逐鹿企业年金市场 (11-30 10:13)
·康养老保险公司马云:年金市场寻求最佳战略同盟 (11-28 13:49)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