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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16日 08:21 作者 齐轶
      劳动社会保障部明确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问题

  本报记者 齐轶 北京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年金基金须在银行开设三个账户: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其中,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发生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业内专家指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意味着企业年金投资从运作开始就建立了严格规范,从制度上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以及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要求,企业年金托管人需开立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此外,投资管理人必须开立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为确保资金安全,《通知》要求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通知》还明确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提取标准和时间,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如果发生因投资管理人的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风险准备金时,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报告受托人,由此造成的风险准备金资金减少额,投资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投资管理人不得将风险准备金转存定期存款的存款证实书和存单用于任何质押和转让。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未经有关受托人确认许可,投资管理人不得动用相应投资组合账户的风险准备金。

  《通知》还强调了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性质,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负债。如果有关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人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企业年金基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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