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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建立了QFII和QDII等制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12日 09:53 作者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开始了对外开放的历程。加入WTO至今,我国不仅全部实现了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而且在此基础上,主动实施部分开放资本市场的措施,建立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制度。
  我国加入WTO时证券业对外开放承诺包括: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入世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资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H股及政府与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已经批准设立8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24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4家特别会员,并各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在认真履行承诺的同时,我国还超出WTO承诺,主动实施部分开放资本市场的措施。从2002年12月开始,我国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截至2006年11月底,已有52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合计86.4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

  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国也逐步推动境内证券期货机构和投资者进入国际市场。截至2006年11月底,已经有7家国内证券公司、6家期货公司获准到香港设立分支机构。2006年8月,我国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的试点。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进入境内、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截至2006年11月底,国有企业以直接上市和红筹方式赴境外上市达225家,累计筹资1,419亿美元。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特大型企业先后在香港成功上市,创造了近年来全球IPO融资的新纪录。

  积极开展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证监会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目前,中国证监会已与29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32个双边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安排,证券监管机构可相互交换监管信息,提供跨境调查协助,开展人员培训,举办专题研究、论坛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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