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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清查实际出资人身份 基金股东股权代持寿终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19日 05:15 作者 吴清桦
    证监会发布《关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自查的通知》
    监管层严查 基金股东股权代持寿终

  证券时报记者  吴清桦
  本报讯  日前,证监会公布《关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彻底清查其股权实际出资人身份,并于10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证监会,并对存在违规持有股权问题的基金公司限时一个月内提交解决方案。
  这是继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证监会再次加强对基金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
  该通知称,近期发现个别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问题,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认真自查,于10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证监会及各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通知还要求,自查报告应明确说明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身份、是否受制于第三方、是否存在委托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他人持有股权、是否存在关于股权的私下协议、是否通过信托、托管、质押等方式处置股权等问题。
  通知中还强调,股东存在上述问题或者股东所持股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措施、其他可能导致股东所持股权发生转移等情形的,需要进行详细说明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自查报告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而早在今年5月,证监会表示将密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5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一通知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另外,对于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当前有少数基金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通过基金公司做庄,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大大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实际利益。《关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自查的通知》出台的意义,在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规范基金公司股权管理。此外,监管层希望借此对基金业整个的股权情况有详细的了解,掌握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下一步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防范。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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