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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定:基金公司须承担货币基金利息损失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20日 07:42 作者 周宏
    
  如果因为资金流动性的需要,货币基金需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由谁来承担?证监会昨日发布的最新通知明确规定:因提前支取导致的货币基金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长远发展,证监会基金管理部6月19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通知还要求,基金托管银行未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应尽快签署。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协议中承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身承担。若上述协议未能签署,则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情况,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些基金人士认为,上述通知的发布目的是在保护货币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货币基金品种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稳定。
  近期在种种因素作用下,部分货币基金遭遇连续赎回,流动性较为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货币基金对其持仓组合作大幅调整,可能导致一次性的利息损失体现。而由基金管理公司来承担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将使得货币基金持有人一定程度上免受基金规模波动带来的短期影响。对于促进行业长期发展和投资者信心有益。
  同时,该通知的发布实施,也将使得货币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进一步重视货币基金流动性的管理。作为利息损失的实际承担者,基金公司必将进一步加强对定期存款这样收益较高但流动性较低的品种进行投资限制。托管行也将加强对货币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此前,货币基金片面追求收益率而忽视流动性风险的做法有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货币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是在去年债券和央行票据收益率跌至低位时开始出现的。当时,货币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利息水平为2.3%~2.4%,相较于投资市场内的央行票据要高1%左右,因此得到了很多货币基金的青睐。
  依据与银行的约定,若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则其利息将降至活期水平,最低只有0.72%。货币基金由于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可能导致相当数量的亏损。而根据最新通知,上述的利息损失将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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