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6年05月12日 10:48 |
作者: |
郭觐 |
| |
5月1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其次,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第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此外,通知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等等。 《通知》的发布,对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