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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开放式基金的分红
来源 全景网络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7日 10:10 作者
     近期,颇受业内关注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分红仲裁案宣判,南方基金最终胜诉。关于开放式基金该不该分红、何时分红等问题出现新一轮的讨论。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市场上常常有些认识误区,如认为分红越多的基金业绩就越好、分红越多的基金就是好基金等。事实上,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的分红与业绩和责任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投资者无需刻意追求基金分红,而更应重视基金本身业绩表现以及相关市场因素。

  分红多不代表是好基金
    开放式基金分红没有好坏之分

    有的投资者觉得分红是为投资者锁定收益,所以经常分红的基金才是好基金,是负责任的基金。但实际上,对于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要仔细辨析。开放式基金分红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有时候基金分红反而损害了持有人的利益。
  按照法规规定,开放式基金分红必须来自于卖出证券所获得的已实现收益。因此,分红过程需要投资经理将持有的股票卖出,获得已实现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而卖出的这部分股票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将来股票继续上涨带来的收益。2007年年初,证券市场转暖,随之而来的是开放式基金净值大幅上升。大部分开放式基金采用大比例多次分红的方式,将基金单位净值降低到1元附近吸引投资者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往往被迫卖出绝大部分股票,以获取足够的已实现收益满足大比例分红要求,此后,基金通过持续营销活动募集现金,再进行股票建仓。在股票的大幅卖出和买入过程中,不但存在比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建仓,有可能错过市场机会,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损失。
  针对这种行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朱勇曾明确表示,基金公司的这种营销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据中金公司对当时大比例分红的20多家基金统计显示,这些大多属于过往业绩优良的基金,在大比例分红前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基金业绩表现比同期所有基金整体水平低18.64%,也大幅低于同期指数涨幅。
  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3月底,2007、2008两年单位份额分红最多的十只基金,两年下来累计亏损了400亿,平均每只产品亏损接近40亿。而这两年没有分红的10只基金累计实现盈利13.2亿元,平均每只基金实现盈利1.32亿。

  从左口袋换到右口袋
    开放式基金分红对持有人无实质意义

    开放式基金分红,其实就是把原先基金净值中可分配收益的一部分以红利的方式分给投资者。就像有投资者说过的那样:"把左口袋里的钱拿到右口袋里、把你买进去(申购)的3元钱分2元给你"。因此,银河证券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曾公开表示,个人投资者不必太在意开放式基金分红。
  ,依据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特点和收益分配的规则,开放式基金分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没有实质性的意义。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开放式基金分红时基金份额净值将作相应除权。开放式基金为投资者分配收益,并非是投资者账外额外的资产,而是投资者自己所持有的资产,仅仅是改变了部分资产的存在形式而已。无论分不分红,,都不会造成投资者持有的资产价值的改变。
  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不同的是:上市公司之所以必须要分红,因为投资者并不能直接支配上市公司的红利,而只能按照市场价格买卖股票,所以不能通过唯一的变现方式--二级市场交易来实现其股权收益,因此上市公司必须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使投资者实现股权收益。而封闭式基金之所以必须要分红,是因为封闭式基金不能赎回。投资者要按照资产净值变现持有的基金资产,只能等到基金到期清算那一天。而在此之前,投资者只能按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但是由于封闭式基金到期清算价值的不确定性,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低于基金净值。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必须要通过分红为投资者提前变现一部分资产,消除基金未来清算价值的一部分不确定性,减少二级市场交易折价和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而开放式基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和封闭式基金分红的上述问题,投资者实际上可以通过赎回的方式直接支配投资收益,通过赎回进行等值的变现,没有变现时的折价。所以开放式基金分红,仅仅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除了主动赎回之外,一个辅助性的、被动的变现部分资产的渠道而已。
  正因为此,法规对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有着不同的规定,这正是基于相关专家对这两类基金本质的深刻认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2009年,中国证监会的《分红指引》第二条更是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基于这样一个要求,开放式基金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分红,只要在决定分红时,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即可。所以中国证监会已经通过《分红指引》对于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作了非常清楚的澄清。

  与其等待不如主动
    投资者应该自己把握投资主动权

  很多个人投资者把分红当做获取收益的唯一途径,实际上分红并不是基民获得的额外收益,分红不会影响基金的累积净值。只有基金的累积净值才能真正反映基金的管理水平。
  分红是基金对已实现利润进行分配,分配的方式可以是红利再投资也可以是现金分红。投资者若全部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在没有新投资者申购该基金的情况下,基金规模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增加的仅仅是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并也没有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虽然不变,而规模反而减少了。
  由于投资者对于基金账户的控制权和享有的每个开放日赎回的权利,在基金每个开放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向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投资者对其资产权益变动情况享有充分知情权的情况下,针对市场波动风险对于投资者资产权益的影响应当如何进行管理,主动权完全在投资者自己手上。而开放式基金分红也并不具有帮助投资者个体管理风险的功能,投资者基于对开放式基金运作特点应有的基本常识也不应该将风险管理寄托在基金公司不定时的分红上。所以,对于投资者自己所选择的赎回或者不赎回,其因市场波动而发生的损益,完全是投资者自愿选择的结果,与基金是否分红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此,德圣基金研究总监江赛春表示,从投资角度看,基民与其把分红的主动权交给基金公司,不如自己把握投资的主动权。
  既然分红是基金公司代替投资者进行赎回操作;那么无论基金公司是否执行分红,对于基民来说都可以自己主动选择赎回。现金分红或主动赎回的差别很小,只有赎回费率0.5%的差别;如果持有期较长,许多基金是免赎回费的。许多基民对基金盲目长期持有,这种僵化的投资方法并不可取。应该意识到,作为标准化投资产品的基金,无论基金经理作出怎样的投资决策,都只能有限度地避险或增值;尤其在大风大浪来临时,基金投资者适度的灵活主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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