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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投"基"住先看风险等级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19日 11:22 作者 王欣
    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要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证监会强调了“基金销售适用性”要求,即基金销售机构要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其中,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产品风险至少要分成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基金产品风险评价至少依据四个因素: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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