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频道 > 信息披露 > 正文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基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赎业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09:16 作者: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0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161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1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3年11月6日 
赎回起始日 2013年11月6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A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618 161619 
注: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3.2申购费率 
3.2.1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3.2.2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3.2.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4.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和网上直销。 
7.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7.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2年9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或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9.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19日。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9.3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8日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