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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03:46 作者:

  [重要提示]

  1、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6、本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

  7、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为:安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东北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浙江分公司、中信证券。

  8、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10、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持有深圳A股账户;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特别提示: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12、基金发售期间,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认购申请均可多次申报,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6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6、各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17、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1、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参照国际通行的ETF运作方式,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简称:鹏华沪深300ETF)

  (场内基金简称:A300ETF 基金代码:159927 )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安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东北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宏源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浙江分公司、中信证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发售。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 6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2)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所示上述费率结构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款项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5.8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5.8/1.00=1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元,其中认购佣金1,0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5份。

  (三)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3、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0.5%=2,5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502,500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0=500,000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65.8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65.8/1.00=6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65份。

  4、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四)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2、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清算交收

  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次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投资人申请认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并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过户至本基金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红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下述公式计算的 qmax,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进行部分确认:

  ■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认购佣金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则:认购佣金=1.00×认购份额×佣金比率,该佣金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

  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五)募集期资金利息和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三、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投资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四)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四、投资人认购开户

  (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二)证券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上现金或网下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需要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需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除了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已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过普丰证券投资基金、普惠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泽B份额或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B份额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可用于认购本基金。

  6、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五、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中心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30万份以上(含30万份)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2)业务办理时间: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12日的9:00-16:30(周六、周日不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5)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6172013712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782013712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募集期间冻结的股票应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解冻。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设立日期:19981222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田青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4312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梁剑波

2、网下股票的发售代理机构: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689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689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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