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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基金之利众A约定收益的公告

根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众A份额(以下简称“利众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首次年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即2013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进行设定,故:

利众A的首次年收益率(单利)=1.2×3.00%+1.0%=4.60%。

利众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即为4.60%。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利众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利众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众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业务事宜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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