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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2年11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8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保本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4、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的附件)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7、 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中心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8、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9、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0、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1、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2、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720003)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当日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的募集目标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若预计次日(T+1日)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投资者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1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投资者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亿元的募集目标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末日(N日)比例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10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N-1)日认购金额)/N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不含利息)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N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N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的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交易专线:021-6888 8169

直销联系人:潘丹

直线电话:021-6888 5513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88(免长途话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 ***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2、认购受理:在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销售网点每日受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3、资金缴纳:投资人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4、份额确认:销售网点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网点确实收到投资人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该网点会将基金认购申请表其中一联作为受理确认凭证交给投资人。认购份额的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

5、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当面委托和传真委托的方式进行认购。

6、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7、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费率为: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1.00=9,901.9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9,901.99份基金份额。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其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及《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测评问卷》;

(3)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户 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老西门支行

账 号:1001 1567 2930 0058 226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 《基金交易申请表》;

(2)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4)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5)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基金管理人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2)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5)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6) 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8) 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9) 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户 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老西门支行

账 号:1001 1567 2930 0058 226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 《基金交易申请表》;

(2)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3)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4) 《基金传真交易申请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三)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陆财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新开户"选项

(2)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3)选择银行卡,输入个人信息

(4)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5)完成验证后输入个人信息,开户成功

(6)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陆财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用户将连接到相关银行验证银行卡密码。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工商银行

1、 个人投资者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每个发售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申请预录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②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③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 T+2 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

  ③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书》。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个人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个人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 时代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已经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2、机构投资者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每个发售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③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⑤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投资人单位公章)。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①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②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6)已经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认/申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二)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及公告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网址:***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 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会军

  网址:***

  (三)注册登记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 3000

  公司传真:010-8518 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1.直销机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 021-6888 6666

  直销联系人:潘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

  (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李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址:***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

  (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公司网址:***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天相基金网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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