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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2】1174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因此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同时本基金资产将有一定比例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具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较于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债基金,本基金总体风险更高。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250

49%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广证恒生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的电器董事会秘书、美的集团副总裁兼战略发展部总监等职,现任美的集团董事,美的控股公司总裁,兼任美的电器副董事长。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对企业财务管理有较丰富的经验,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君泽俊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晓东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顾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仪先生,中南财经大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8年,曾任职于广州银行金融同业部,任债券交易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高级经理和基金经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担任投资经理等职务,2010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汪仪先生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海焱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汪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邱新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杨绍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2年6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15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10.8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富安达收益增强债券、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ETF联接、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德邦优化配置股票。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实现1.3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全国)

网址:***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小黄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客服电话:95568(全国)

网址:***

(6)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

(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

(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

(9)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

(10)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

(1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

(12)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

(1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

(14)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

(1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

(17)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828166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18)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1619号

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

(19)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20)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瞿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

(2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

(2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展恒基金理财平台(***)

(2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

(2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基金买卖网(***)

(2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

(26)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

(2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唐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2】1174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项 目 A为认购金额 费 率
A类份额认购费 A <100万元 0.60%
100万元≤A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A <500万元 0.20%
A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5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5=59.65元

认购份额=(9,940.35+3)/1.00=9,943.3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3.3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500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项 目 A为申购金额 费 率
A类份额申购费 A <100万元 0.80%
100万元≤A <300万元 0.50%
300万元 ≤A <500万元 0.30%
A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项目 T为持有期 费率
A类份额赎回费 T<1年 0.10%
1年 ≤ T<2年 0.05%
T≥2年 0%
C类份额赎回费 T ≤ 30天 0.20%
T>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1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523.80 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某投资者甲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890.00 元。

例2:某投资者乙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2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220.00=109,7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780.00 元。

例3:某投资者丙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等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深入研究、稳健投资、主动管理、优化收益”的投资理念,在深入的信用研究和利率研究基础上,努力把握信用债券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视角,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尤其是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分析判断市场时机,合理确定基金在债券、股票、货币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与期限结构。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与利率变化趋势以及预测值、货币政策走向等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另外,本基金将在审慎预测未来中短期利率的基础上,适时、动态地调整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规避利率的上行风险、以期获得更高的再投资收益;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以期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

2、收益强化策略

本基金通过精选收益率较高的信用债进行重点投资进而实现强化基金收益。收益率较高的信用债指同类属信用债券中流动性较好且到期收益率在该类属债券加权平均到期收益率之上的信用债,本基金将以债券余额为权重计算各类属信用债券的加权平均到期收益率以对收益率较高的信用债进行界定。

3、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资产的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流动性、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确定企业债、公

司债、金融债、国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类别的类属配置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1)普通信用债

普通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普通债权形式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普通信用债券的投资,将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信用利差分析,并结合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 ,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原则上以流动性较好且到期收益率在同类属债券加权平均到期收益率之上的信用债券作为本基金优先考虑配置的对象。

同时本基金将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持续评估,预判整体与个券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据此对本基金的信用债配置比例和个券构成进行调节,优化组合收益。

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包括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项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与景气状况的变化,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在所属行业内的市场地位,相关财务指标(尤其是偿债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特定债券的发行条约,对该项债券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在对债券信用风险的评估基础上,衡量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并结合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需关系和市场结构、信用债券流动性等市场因素以及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预判整体与个券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审慎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状况、到期期限、本基金申赎情况、可交易对手的数量和分布结构,合理确定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期限分布和平均久期,以在获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收益的同时维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2)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走势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来判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

3)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本基金将审慎对其支持资产的违约风险、发行条款、提前偿付风险、市场利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考虑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溢价水平与流动性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债券交易策略

在债券配置策略外,本基金亦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走势、CPI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交易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针对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而导致相同的投资品种在各细分投资市场之间存在的价差而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两个子市场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不尽相同,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导致两个市场的资金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两个市场的非有效性为本基金提供了一定的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将寻找最佳时机,实施跨市场套利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当中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很可能引发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本基金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获得投资收益。

(2)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是针对各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由于不同投资群体对于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偏好,可能会造成发行条件相似的品种之内在价值发生明显偏离,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基于本基金研判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方式以获取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价值被高估或低估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息票率、发债企业所处行业的属性等因素,评估判断风险债券与无风险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3)跨期限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施跨期限套利,以获取投资收益。

(4)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时,将债券进行正回购,融资后再购买票息较高债券,若融资成本低于所购入债券的票息,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带来的交易机会,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在季末或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时机进行逆回购。

(5)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债券、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动性限制与冲击成本;同时,还可以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的招标利率进行预测,以确定本基金的投标价。

(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股票增发,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努力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及估值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合理的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在权证价值高估时择机卖出。

(四)其他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

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这两个债券指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每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例如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类资产价格将会下降,若基金组合加权平均久期过长,则将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的损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也不能完全规避。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相关的风险。由于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变动程度不同,各期限债券的价格变动也会不同;基金组合单一的加权平均久期指标将不能充分反映这一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带来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含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在持有期内价格的波动将会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本基金进行新股申购时,由于资金的占用、中签率和首日开盘价的不确定性,以及某些申购成功的新股因锁定期而在一段时间内丧失流动性而带来的风险,也将会对基金资产的收益造成影响;另外基金投资的衍生品资产(包括含权债券),其内在价值也会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以及距离到期的时间而变化,进而给基金组合的收益带来影响。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融入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或者逆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小于融出资金潜在的投资收益率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时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力争为投资者实现更多的资产增值,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组合的风险控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在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型基金,通过对未来利率进行预测,并借助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框架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可能因为资产组合配置失当,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本基金不低于80%的固定收益资产投资于信用债券,信用债券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同时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八)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不同的类别,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各自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

  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七)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八)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广材料上,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完成报表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给基金托管人留足相应的复核时间。其中,月度报表不少于2个工作日,季度报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少于15日,半年报和年报不少于15日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五、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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