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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5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 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1、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四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0、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1年出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南洋交大EMBA。现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党委副书记。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现任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蔡来兴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42年出生,上海同济大学学士。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国学中心顾问。曾任上海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
  任瑞良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年出生,金融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BPR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支持部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3、高管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2005年4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08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中国科技大学学士,清华大学MBA,十一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红塔证券自营业务总部、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任经理助理,2008年5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5月28日至2011年11月1日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11月1日任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1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经理,2012年5月9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6月12日至今任汇添富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9月18日至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金融工程部、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8.8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一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网址:***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95561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1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
  1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
  1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25号
  1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
  2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95570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35)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3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
  3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
  3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8079
  传真:021-68778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
  4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
  4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
  4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4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4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48)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43
  网址:***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
  5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5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4)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5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luocb@wlzq.com.cn
  5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8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8.8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话:0755-82545555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
  5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
  5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6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6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
  6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
  6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
  6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电话: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
  邮编:310007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6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
  客服电话:400-600-8008
  6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
  7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
  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
  7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0371)、400-813-9666
  网址:***
  7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
  7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邮编:518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网址:***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7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8678-810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54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例1:(对日为工作日,运作期到期日无需顺延)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0月18日(周四),则该日次四周的对日为11月15日(周四)。
  例2:(对日为非工作日,运作期到期日需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12月4日(周二),则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1月2日。(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4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四周的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例1:投资者A于2012年10月18日(周四)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10月19日至2012年11月15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28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A于11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A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份*1+10000*5%*28天/365天=10038.36元。
  例2:投资者B于2012年10月18日(周四)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2年11月15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28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B未于11月15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份*(1+5%*28天/365天)=10038.36份。
  该基金份额自11月16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3日(周四),第二个运作期共28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5%。
  若投资者B于12月1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5.5%*10038.36份*28天/365天+1元*10038.36份=10080.71元。
  若投资者B未于12月13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12月14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1月10日(周四),即申购申请日(10月18日)次十二周的对日。投资者B可于10月18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10月19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48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与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选择。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4)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5)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6)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下转D11版)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
  0.0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对于由B 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ΣRi/n)×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汇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28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文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618.8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估值方法的第(1)-(4)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估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享受理财资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 小时(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7日  5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万联证券在广州、北京、上海、绍兴、衡阳、永州、乐山、内江、荆门、鄂州、黄石等11个城市的26家营业网点对所有个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万联证券客户热线400-8888-1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公司网站:***
  5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五矿证券在北京、杭州、深圳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以拨打五矿证券客户热线40018-4002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五矿证券网站:***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西南证券在全国20个大中城市的41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包括重庆、北京、上海、深圳等。
  投资者可以拨打西南证券客服热线4008-096-096,或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西南证券网站:***。
  5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厦门证券在以下8个城市的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厦门、上海、北京、成都、广州、泉州、福州和杭州等。
  投资者可以拨打厦门证券客服电话0592-51635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厦门证券网站:***。
  5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湘财证券在以下主要城市的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长沙、郴州、成都、东莞、佛山、福州、广州、贵阳、哈尔滨、海口、杭州、合肥、衡阳、怀化、济南、库尔勒、昆明、浏阳、娄底、汨罗、南京、上海、邵阳、深圳、沈阳、水富、天津、乌鲁木齐、武汉、西安、义乌、益阳、岳阳、株洲、温州、番禺、南宁、湘阴。
  投资者可以拨打湘财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公司网站:***。
  6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地区、城市的45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申购、赎回等业务:包头地区、河南地区(郑州、开封、三门峡、信阳、许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广州、石家庄、青岛、武汉、长沙、宜昌、成都、重庆、绵阳、苏州、扬州、嘉兴、福州、佛山、汕头。投资者可以拨打新时代证券咨询电话:400-698-989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信达证券在以下32个主要城市的6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海口、南京、常州、深圳、广州、湛江、茂名、蚌埠、沈阳、大连、盘锦、辽阳、本溪、丹东、阜新、葫芦岛、朝阳、营口、佛山、铁岭、锦州、太原、福州、郑州、青岛、义乌、石家庄(如有变化请以信达证券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以拨打信达证券客户热线400-800-88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公司网站:***
  6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兴业证券公司在以下33个城市60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青岛、武汉、成都、重庆、广州、长沙、合肥、南昌、南宁、石家庄、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宁德、莆田、昆明、太原、郑州、天津、呼和浩特、宜昌。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兴业证券咨询电话:95562,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兴业证券网站:***。
  6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国银河证券在以下77个城市的224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所有投资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邢台、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镇江、杭州、嘉兴、绍兴、湖州、金华、台州、温州、衢州、丽水、宁波、合肥、马鞍山、芜湖、黄山、福州、漳州、厦门、南昌、赣州、烟台、济南、淄博、潍坊、青岛、郑州、武汉、襄阳、宜昌、荆门、长沙、娄底、广州、佛山、汕头、湛江、中山、江门、惠州、深圳、珠海、东莞、揭阳、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白银、西宁、格尔木、乌鲁木齐、银川、白银、贵阳。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站:***。
  6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认购期间,招商证券在以下的31个主要城市的8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重庆、青岛、郑州、温州、南昌。
  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咨询电话:95565、4008888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招商证券的网站:***
  6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浙商证券在14个城市的46个营业网点可办理投资者开户、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杭州、天津、深圳、广州、重庆、福州、大连等。
  投资者可以拨打浙商证券客服电话0571-9677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公司网站:***。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航证券在以下城市的3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深圳、上海、武汉、天津、南昌、上饶、吉安、景德镇、泉州、宜春、丰城、赣州、九江、萍乡、重庆、西安、南阳、北京、杭州、昆明、郑州、南昌、厦门、抚州、烟台、鞍山、柳州、兰州、柳州、南通、鹰潭。
  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服电话400-8866-567,或访问公司网站:***
  6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证券在以下58个城市的110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承德)、山西(太原)、广东(广州、深圳、珠海、顺德、中山、江门、东莞、湛江、阳江)、福建(福州、晋江)、湖南(长沙)、江西(南昌)、江苏(南京、苏州、南通、扬州、淮安、常州、无锡、宿迁、镇江)、浙江(杭州、嘉兴)、安徽(合肥、马鞍山)、四川(成都、绵阳、遂宁、自贡)、陕西(西安)、贵州(贵阳)、甘肃(敦煌)、青海(西宁)、湖北(武汉、潜江)、山东(济南、青岛、威海、济宁)、河南(郑州、登封、洛阳、信阳)、辽宁(沈阳、鞍山、铁岭、大连)、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海南(海口)、西藏(拉萨)。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投证券客服热线4006008008、95532,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或访问公司网站***
  6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在全国20多个省份80多个大中城市的125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成都、西安、武汉、杭州、西安、沈阳、福州、南京、长沙、石家庄、哈尔滨、昆明、长春、乌鲁木齐、太原、南宁、合肥、海口、银川、济南、南昌、郑州、兰州、深圳、宁波、苏州、厦门、大连、青岛、淄博、泰州、连云港、常州、锦州、福清、鞍山、潮州、佛山、顺德、揭阳、郴州、衡阳、张家界、株州、十堰、襄樊、黄石、荆州、宜昌、郧县、简阳、赣州、吉安、上饶、兴化、广元、泸州、安康等。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或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中信建投网站:***。
  6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在以下30个城市的5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柯桥、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衢州、丽水、宁波、邱隘、溪口、南昌、宜春、赣州、福州和泉州。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571-9659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7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在以下20个城市4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青岛、济南、淄博、烟台、滨州、临沂、济宁、潍坊、东营、聊城、德州、威海、日照、菏泽、枣庄、莱芜、泰安、郑州、南阳、洛阳。
  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点信息:投资者可以中信证券设在以下城市的54家已经运营的证券营业部办理基金相关业务:
  北京、长沙、常州、成都、大连、广东、广州、海门、南京、启东、如皋、上海、深圳、石家庄、苏州、太原、天津、武汉、西安、徐州、中山、合肥、惠州、沈阳、唐山、襄樊、无锡、镇江、番禺、芜湖
  7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在以下27个城市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杭州、石家庄、天津、济南、长沙、西安、郑州、开封、信阳、南阳、平顶山、漯河、驻马店、濮阳、安阳、新乡、鹤壁、许昌、周口、焦作、三门峡、商丘、洛阳。
  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原证券客户热线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0371)、400-813-9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公司网站:***
  7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天相投顾目前在北京、上海、西安、厦门、重庆、深圳、济南、太原、台州、杭州、唐山、大连、南宁、天津、青岛、武汉、宁波、重庆两江新区、深圳蛇口、成都、合肥、呼和浩特、沈阳、宁夏、昆明、甘肃、南京、哈尔滨等城市的31个营业网点可以办理基金业务,关于新增的营业网点信息,请向天相投顾咨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下午3: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相投顾客户热线010-6604567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或访问天相基金网网址:***
  7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众禄基金网(***)、基金买卖网(***)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众禄客户热线4006-788-887,或访问众禄基金网址:***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好买基金(***)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热线400-700-9665,或访问***
  7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数米网(***)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数米网客户热线4000-766-123,或访问数米网网址:***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投资者可通过登录:长量基金(***)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投资者可以拨打客户热线400-089-1289,或访问***
  (七)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6日,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低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和交通银行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2012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网点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网点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该网点会将基金认购申请表其中一联作为受理确认凭证交给投资者。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本公司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确认单》。
  (五)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认购。
  (六)投资者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认购金额级差。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七)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四、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本票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通过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认(申)购缴款、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资金退款的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4、营业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5、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如需通过直销中心认购基金,请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或从本公司网站(***)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单及相关资料。
  6、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格式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选择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应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将获得基金交易账号。
  (3)个人投资者: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及《风险提示函与自测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则另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并由双方填写 《基金授权委托书》。
  (4)机构投资者:填写《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加盖机构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2)加盖机构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基金授权委托书》;
  4)加盖机构公章的《预留印鉴卡》;
  5)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6)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加盖公章的机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5)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申请,可于T+2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服热线(400-888-9918)查询申请结果。
  2、缴款
  (1)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
  A: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100127862901330517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延安西路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7868
  电子联行行号:20304
  交换行号:022786
  B.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100120292902580529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290020294
  电子联行行号:20304005
  交换行号:022029
  2)浦发银行
  A.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97020153850000088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00152
  电子联行号:084315
  交换行号:076392
  B.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076415-98300156600000016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上海徐汇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0290000177
  电子联行行号:84317
  交换行号:076415
  3)上海银行
  账户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银行账号: 31608100235522186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黄浦支行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13290000113
  电子联行行号:76680
  交换行号:316081
  (2)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或“用途栏”中准确填写其在直销网点的交易账号,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由投资者承担。
  3、认购
  已全额缴款并完成开户申请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缴款凭证。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均为当日有效,如在规定时间内认购款未到账将视为无效申请。投资者则需另外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起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客服热线(400-888-9918)查询申请结果。
  五、代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网上银行全天、网点营业时间内全日可提交申请,工作日15:00以后的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交易即可);
  2)认购基金(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汇添富基金账户的,但未在交通银行投资过汇添富基金账户下基金的投资者,柜台交易时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已有的基金账户号码;网上银行交易时需先进入“帐户管理”页面,选择“开通已有基金帐户”,正确填写基金帐户号码提交,成功后再进行认购)。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理财业务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在柜台交易需提交以下材料(认购基金可以在网上银行操作):
  1)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理财业务申请表》。
  注: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汇添富基金账户的,且未在交通银行投资过汇添富基金账户下基金的投资者,柜台交易时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已有的基金账户号码;网上银行交易时需先进入“帐户管理”页面,选择“开通已有基金帐户”,正确填写基金帐户号码提交,成功后再进行认购。
  5、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9:30至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认购基金(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汇添富基金账户的,但未在交通银行投资过汇添富基金账户下基金的投资者,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已有的基金账户号码)。
  3、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委托开户及密码预留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理财业务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的《理财业务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2)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5、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帐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b.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提交认购申请。
  B、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24小时服务,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17:00至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C、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的业务办理请遵循兴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程序及注意事项
  1)请投资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网点先行办理好个人借记卡并存入认购资金;
  2)提交下述材料、填妥申请表交至柜台确认,开立汇添富基金账户。
  ①民生借记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申请表(个人)》。
  3)投资人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2)认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1)填写《中国民生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交易申请表(个人)》;
  2)在认购期内,投资人认购金额低于最低限额申请会被拒绝;
  3)在认购期内,投资人可以追加认购金额,但不允许撤单。
  3.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程序及注意事项
  1)请投资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网点先行办理好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认购资金;
  2)提交下述材料、填妥申请表交至柜台确认,开立汇添富基金账户。
  ①企业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③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申请表(机构)》(盖预留印鉴及公章)。
  3)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2)认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1)填写《中国民生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交易申请表(机构)》;
  2)在认购期内,投资人认购金额低于最低限额申请会被拒绝;
  3)在认购期内,投资人可以追加认购金额,但不允许撤单;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还需开具转账支票作为支付依据,交易委托单作附件。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该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作为预受理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个人投资者可于周六、周日照常提交业务申请(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交易日正式受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北京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北京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事先办妥北京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a.由被授权人到开户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③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④被授权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⑥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b.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网上办理:只适用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能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基金买卖。
  (1)登陆北京银行网上银行。
  (2)首先选择“投资理财-网上基金-基金签约管理”功能,填写相应的信息办理基金签约手续,签约成功后,选择“基金账户管理”功能,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选择“购买/查询基金产品”进行购买。说明:基金签约管理功能仅限证书版客户使用。若您是我行个人网银普通版或动态密码版客户,请您先在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后,再登录个人网银开户、购买。
  (3)业务办理时间:除系统日终时间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15:00之后的委托将于基金公司下一工作日受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电话银行:只适用个人投资者,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6169,并按相应提示提交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北京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根据客户使用的网银版本不同,通过网银进行的相关业务,使用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密码。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基金账户开户与基金认购程序(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30-15:00为业务正常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正常办理日15:00-16:30及节假日9:30-16:30为业务预受理时间,各类交易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2、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上海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账户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②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或电子借记卡;
  ③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资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3、基金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上海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申卡借记卡;
  ②填妥的《上海银行代理开放式基金认(申)购业务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上海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日),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至上海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本基金募集成功后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信息为准。
  4、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上海银行在上海、宁波、南京、杭州、天津、成都、深圳、北京、苏州、无锡等10个城市的200多家营业网点对所有个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上海银行网址:***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
  一、业务办理时间和渠道
  网上银行全天、基金代销网点营业时间内可提交申请。
  二、业务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账户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②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
  ③填妥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基金账户开户
  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一、业务办理时间和渠道
  网上银行全天、基金代销网点营业时间内可提交申请。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30-15:00为业务正常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正常办理日15:00-次日9:30及节假日为业务预受理时间,交易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业务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
  (3)填妥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机构投资者在基金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及预留印章;
  (6)银行结算账户材料;
  (7)填妥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8)其他
  基金认购
  一、业务办理时间和渠道
  网上银行全天、基金代销网点营业时间内可提交申请。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30-15:00为业务正常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正常办理日15:00-次日9:30及节假日为业务预受理时间,交易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二、业务流程
  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基金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机构投资者在基金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业务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已签约资金账户材料;
  (3)预留印鉴;
  (4)填妥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
  (5)其他
  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上海农商银行在全国341个网点上海地区的338个网点、嘉善的1个网点、湘潭县的1个网点、昆山的1个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21-96299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网址:***
  (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日),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至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基金募集成功后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信息为准。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个人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基金账户开户与基金认购程序(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30-15:00为业务正常办理时间(节假日除外)。正常办理日15:00-16:30及节假日9:30-16:30为业务预受理时间,各类交易于下一交易日处理。
  2、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流程
  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是指个人投资者与杭州银行约定唯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扣收和划付。基金账户开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应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在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过相应的基金账户,则应在杭州银行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账户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②杭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西湖卡借记卡或电子借记卡;
  ③填妥的《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
  3、基金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基金业务签约和基金账户开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杭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西湖卡借记卡;
  ②填妥的《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一式三联)。
  杭州银行在受理投资者的以上业务申请后,将自动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T日),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至杭州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以本基金募集成功后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的信息为准。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的业务办理请遵循南京银行的业务规则
  1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的业务办理请遵循哈尔滨银行的业务规则
  券商认购流程: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包括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客户需在证券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同时办理资金账户的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并转入足额认购资金。
  需携带如下资料:
  有上一年年检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不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代理人(或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2)对于已开立资金账户的客户,直接到证券营业部办理基金的账户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携带如下资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副本(证明文件需在有效期内且有上一年年检记录)、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基金账户卡或基金开户确认单(仅针对原已开立相关基金账户的客户,原未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可一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代理业务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于T+2 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认购申请确认单据,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结果。
  六、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认购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七、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募集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在募集期结束时,基金仍不能满足法定备案条件,则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基金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基金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网址:***
  电子邮件:service@99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张咏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95561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1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
  1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
  1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25号
  1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
  2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3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
  3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95570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35)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3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
  3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
  3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8079
  传真:021-68778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
  4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
  4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
  4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4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4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48)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43
  网址:***
  4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
  5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
  5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5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4)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5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luocb@wlzq.com.cn
  5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8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8.8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话:0755-82545555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
  5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
  5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6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
  6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6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
  6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
  6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
  6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电话: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
  邮编:310007
  6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6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
  客服电话:400-600-8008
  6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
  7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
  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
  7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0371)、400-813-9666
  网址:***
  7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
  7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邮编:518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网址:***
  7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7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8678-810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28932800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吕红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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