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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8日 07:28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4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82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保证风险、不适用保本条款风险、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若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保本: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8、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59、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其后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3、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4、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5、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的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8、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71、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2、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折算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前无折算日)
  74、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梁静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善端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民商事法律讲师,李陈郑律师行中国事务顾问,杜威路博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中国事务理事,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工作,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国强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工商管理硕士(MBA),国籍:加拿大。历任广州文冲船厂经营部船舶科科长、美国景顺集团(Invesco Ltd.)加拿大AIM Trimark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广东民安证券研究发展部债券研究员。2005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风险绩效研究员、信用债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现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王宗合先生,金融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9年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任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鹏华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鹏华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经理、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了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18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银行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袁桢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
  2) 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潘艳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86 21)3135 8666
  传真:(86 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4月9日证监许可[2012]482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上限
  49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见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5.20)/1.00=9,906.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6.19份。
  2、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3、募集期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后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一年按365天计算):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172.2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11,307.8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示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即认购金额为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计分红0.1 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0)/1.00=99,019.90 份
  1、假设该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全部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100,01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19.90×0.850=84,166.92 元
  累计分红金额=99,019.90×0.1=9,901.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84,166.92+9,901.99=94,068.91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0,108.01元( 即:100,010- 9,901.99=90,108.01)。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5,941.09 元(即:100,010-(84,166.92+9,901.99)=5,941.0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100,01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19.90×1.500=148,529.85 元
  累计分红金额=0.1×99,019.90=9,901.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158,431.84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8,529.85 元。
  2、假设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年,基金净值为1.100元时提前赎回2000份,其余份额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即认购并持有到期97,019.90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97,019.90/99,019.90)=97,990.0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19.90×0.850=82,466.92 元
  累计分红金额=97,019.90×0.1=9,701.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82,466.92+9,701.99=92,168.91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88,288.01元( 即:97,990.00- 9,701.99=88,288.01)。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5,821.09元(即:97,990.00- (82,466.92+9,701.99)=5,821.0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 元。
  保本金额=(100,000+10)×(97,019.90/99,019.90)=97,990.00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19.90×1.500=145,529.85 元
  累计分红金额=0.1×97,019.90=9,701.99 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155,231.84 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5,529.85 元。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的保本周期及起讫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入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年4月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叁拾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担保业务;企业项目咨询、财务顾问与代理;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等。
  9、其他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2010年1月,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三)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出口押汇担保
  2、金融产品担保
  债券担保、信托计划担保、基金担保
  3、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商业票据履约担保、设备租赁担保、赊销信用担保
  4、专项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政府采购担保、特许经营权担保
  5、为上述担保业务提供联合担保、反担保和再担保
  6、其他业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275.84亿元,不超过公司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3.93元)的25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41.18亿元。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之日起六个月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五)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保证人。
  (六)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尽快确定新的保证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七)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认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除本部分第(七)条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基金合同的修改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设计和严格的风险配比是获得本金安全及稳健增值的基础。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由优化的CPPI策略决定,并对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保本为出发点的资产配置策略;第二层次,以追求本金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回报为目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第三层次,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为核心,并结合对市场时机的把握,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确保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基金利用CPPI进行资产配置的主要步骤是:
  故在第二年年底,将297.24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769.33 万元投资于债券。而在第二年年底,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967.48 万元(936.03×(1+3.36%)=967.48),故基金管理人卖出198.15万元债券,转换为股票。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安全垫增大,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如果股票下跌,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下跌,安全垫缩小,更多的资金从股票转到债券;但投资组合净值最多下跌至底线,即安全垫最多缩小为零,这时投资组合全部转换为债券,投资组合沿着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00 万元,从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放大倍数。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以相关波动监测工具(包括风险资产的波动率水平、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放大倍数波动范围等)为依据,为本基金确定放大倍数提供定量分析支持。定性分析则侧重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及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放大倍数不会超过5。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保持恒定。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的资产配置可能过于激进。因此,本基金放大倍数采取季度定期调整为主,特殊情况下进行不定期调整的方法。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进行考虑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债券资产首先必须是足够安全的,且债券的现金流情况应与保本周期相一致;在上述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尽量选择收益率水平高的品种,以实现安全垫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持有一部分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利差策略、息差策略等,力争在债券投资层面为基金保本增值产生正向贡献。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与基金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行业和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精选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研究及行业特性分析,动态调整行业配置,在研究分析中重点关注行业技术水平发展、产业政策变化、产业组织分析、市场需求及全球化等新兴因素等对行业估值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变量。
  2)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精选个股为主。发挥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究能力,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公司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个股进行研究。
  A.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分析,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基金将选择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理的企业。
  B.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资源状况、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分析,判断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上市公司可长期投资的价值。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并考虑保本周期的期限限制,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5、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货币利率之一,反映了居民闲置资金在银行存入三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益率。该利率可反映本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且期限与本基金保本周期一致,可以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7、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8、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及金融工程师:以CPPI技术为基础,依据量化手段,计算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相关系数,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整体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
  (3)基金经理:在严格遵守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确定配置比例、久期、期限结构并挑选合适的股票、债券等品种;
  (4)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5)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全程风险评估、监测和绩效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二)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济周期,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以一定的规律影响各类资产的投资收益。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管理的投资方法,遵循宏观经济周期的规律,自上而下地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关注并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M1、M2、PPI、CPI、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发电量、进出口、PMI指数、工业总产值、预算内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国内商品纯购进、国内商品纯销售、海关进口额、货币流通量、银行现金收入等。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跟踪,以及对宏观经济政策面的把握,判断宏观经济的走势。在完成一次配置之后,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周期的滞后指标对宏观经济进行持续分析,对经济运行中已经出现的峰、谷进行确认,并相应调整资产配置。通过对经济周期持续、完整的跟踪及分析,对资产配置的效果进行总结,完善资产配置策略。
  在经济复苏至过热时期,基金将会逐渐增加股票资产的配置;当经济进入滞胀或衰退初期,基金将会调低股票资产比例;当经济处于衰退时期,基金将保持较高比例的债券资产。由于投资对象的限制,基金将不能投资大宗商品,在大宗商品表现良好的时期,基金将用与其表现有较强相关性的股票替代。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周期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将通过行业板块的周期性表现来体现,同时市场状况、技术水平、产业政策等因素都会对行业特性产生影响。本基金将通过对历史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实地调研,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特性的重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政府管理和调控行业的主要手段,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行业政策,把握行业发展动向。
  产业组织。指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间的关系,包括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等方面。产业组织创新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产业生命周期运行轨迹或持续时间的变化。本基金将用全局的眼光,重点对能够引起产业组织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判断产业发展前景与趋势。
  技术水平。技术水平的进步将会改变一个行业的面貌,这一点不光在高新技术行业表现突出,同时也会引起传统行业的升级。
  其他因素。需求变化是未来优势产业的发展导向,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兴衰,因此对社会习惯变化的关注和分析,有助于对行业前景的预测。全球化是现代社会新兴的经济现象,并使得传统的经济学原理在某些方面失效,本基金将充分重视包含全球化因素在内的新兴因素对行业产生的影响,适当调整行业分析理论和方法,从而做出更贴近真实的判断。
  B.定量分析
  通过对行业PB、PE等指标分析,比较行业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水平,结合行业盈利状况和盈利预期等因素,把握行业轮动规律。
  2)个股的筛选
  为评估个股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借助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行业内个股进行研究和分类。
  A.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通过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分析,比较其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对地位,鉴别企业的投资价值。
  估值分析。在企业价值被低估时买入,高估时卖出,可以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基金将选择运用相对估值方法和绝对估值方法,挖掘出价值低估和价值合理的企业。
  在定量分析中,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未来价值的影响。
  B.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并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和可靠性,以便从更长期的角度保证定量方法所选上市公司增长的持续性。
  上市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取决于增长背后的驱动因素,这些驱动因素往往是上市公司具备的相对竞争优势,具体包括技术优势、资源优势、战略优势、公司治理优势和商业模式优势等。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技术水平、资源状况、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分析,判断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原因和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上市公司可长期投资的价值。
  技术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主要产品更新周期、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能力以及自主创新产品能力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技术依赖程度。
  资源优势分析。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规模、政策扶持程度、成本、进入壁垒、国内外同行企业比较和垄断性等指标进行考察和分析,进而判断公司的资源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发展。
  公司战略分析。公司战略是决定公司未来及长期发展的指导性思想,体现公司的眼光和潜力,并会最终体现在公司业绩上,是进行公司未来价值评判的重要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良好的战略及愿景需要通过坚定有效地执行来实现,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保证公司策略的执行,影响公司业绩的实现。
  商业模式分析。公司商业模式决定了公司在其所属行业中发展的潜力和方向,本基金将分行业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考查、分析其商业模式。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别的选择,谨慎投资,追求长期稳定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45%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总指数是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此外,本基金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7、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8、投资决策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投资原则及其它重大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基金经理构建、调整投资组合,并在此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团队的投资建议;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交易执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4)风险绩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5)监察稽核相关部门对投资合规性进行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该限制适用于“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基金转型后,本基金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内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4、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3、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保证风险、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将资产配置于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本金损失的风险、锁定投资收益,但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功效,并产生一定的本金或已获取收益损失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七)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八)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九)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1、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能够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如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此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到期操作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包括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2、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公告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7、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情况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前是否进入过渡期并开放过渡期申购。
  1、不进入过渡期的情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金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将不进入过渡期,直接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的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若没有发生基金不进入过渡期的情形,则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基金进入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份额折算
  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基金不进入过渡期,则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基金进入过渡期,则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和/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转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或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应书面要求保证人按时履行保本保证义务。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但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
  (4)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会议方式及程序由届时公告的会议通知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保本周期内增加保证人,或因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保证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
  (4)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由优化的CPPI策略决定,并对比例范围有如下限制: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转型‘后“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基金投资组合比例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该限制适用于“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转型后的“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获有完整准确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和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传真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账户余额、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周刊、每季度投资策略报告、每季度旗下基金的季报、实时的财经资讯等讯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0755-82825700)和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统一处理。
  (七)“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针对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和活动信息,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阅与了解。
  (八)服务质量监督员
  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司通过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员机制,使其客观地对公司客户服务提出需求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1121373
  电话:0755-82021222 传真:0755-82021112  邮编:518048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对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1.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1.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1.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基金合同》的修改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5.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5.1、5.2、5.3、5.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对保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保证费的收取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9.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中区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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