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1月07日 07:43 |
作者: |
|
| |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年11月12日成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三年,自2008年11月12日开始至2011年11月12日,鉴于2011年11月12日、13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2011年11月14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经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同时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保本”、“担保”和“保本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在“基金产品--南方恒元--法律文件”页面下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公司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调整了“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保本”、“保本金额”、“持有到期的份额”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保本期: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各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第一个保本期内指基金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之后各期保本期内指基金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以及过渡期申购、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 保本金额:指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保本金额的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十二部分。 可担保份额 :指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调整了“保本”、“担保”和“基金保本期”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本基金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保本期内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为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担保人对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基金保本期: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三】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募集目标”的部分补充了如下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与担保人协商后确定本基金每一个保本期的份额规模上限,并提前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调整了部分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如果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发布暂停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调整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保本”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二)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二)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过渡期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该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四)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六】调整了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担保”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2009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截止2010年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334.01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42.68亿。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见附件;以下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以《保证合同》为准。 当期保本期内,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为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担保人对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担保人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增加的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担保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七、除本部分第五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八、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九、保本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十、保证费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十一、《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调整了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期到期”的表述,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下一保本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期或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期和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保本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保本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从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当期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操作规则以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在保本期到期操作时设定过渡期并开放申购,过渡期不超过1个月。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有关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起止日期及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提前进行公告。 (三)下一个保本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四)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转型后的“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在“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型后“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