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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1日 06:31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1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是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价格走势。
  黄金及其他贵金属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基金净值,但过去走势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审慎投资。
  投资有风险,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开放式基金风险。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纽约、伦敦、苏黎世、多伦多、香港、悉尼等发达证券市场上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基金净值会因为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QDII基金LOF模式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该类金融产品的目标是追踪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的走势,因此,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走势无疑是最大的风险因素。同时,作为一种基于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金融工具,因其交易制度、组织架构等也会带来一些特有的风险,包括: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净值风险、基金发行导致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上涨的风险、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保管风险等。
  (1)基金份额的净值受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波动影响巨大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的投资目标是尽量紧密反映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表现,这些ETF的净值与其所持有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值有直接关联。过去数年,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存在着一定的波动性。本基金投资于上述ETF,使得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波动将间接影响本基金份额净值。
  (2)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份额在二级市场交易可能偏离其净值
  正常情况下,ETF交易价格随ETF份额净值的变动及市场供求而波动。ETF份额可以等于、高于或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卖。ETF交易价格较ETF份额净值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可能会因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时间不一致等因素而受影响。本基金投资于上述ETF,基金份额净值随所投资的ETF资产市值的波动而波动。
  (3)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在发行过程中带来的影响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以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有多少基金份额被发行在外,就意味着相应有多少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被收入基金在保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在基金发行初期,授权会员为申购基金,必须大量买入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并存入保管人处,这无疑将提振对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现货的需求,造成短期内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价格上涨。当基金发行完毕,市场需求大量下降,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价格和基金份额的净值可能马上下跌。
  (4)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保管风险
  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ETF所持有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资产可能遭遇丢失、损坏或偷盗的风险。相关ETF的托管人并不对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进行保险,保管人仅对其保管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的业务实力情况进行适度保险,而且,托管人也不是保险合约的受益人。因此,若以上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损失真的发生,本基金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险保障。
  2、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以外币计价的全球市场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部分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3、政治管制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国内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5、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是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6、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QDII基金LOF模式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可用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不足,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管局批准本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黄金价格的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如白银、铂金、钯金等)价格的主要因素,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价格走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标准化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ETF。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理念
  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可有效应对通货膨胀,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具有良好的避险功能,同时与传统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形成互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在确保流动性、方便性以及透明性的前提下,本基金选择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为投资者实现间接投资黄金及其他贵金属的目的。
  四、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国际政治、经济、汇市、战争、主要国家货币和利率政策、贵金属市场供求等多方面因素,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境外上市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长期持有结合动态调整。
  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投资策略、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1、贵金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品种贵金属价格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在考察不同品种贵金属比价(如金银比价)相对其长期历史中枢偏离度的基础上,研究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并在确保市场容量和严格管理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不同品种贵金属交易所交易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30%。
  2、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挂牌时间较长、组织架构合理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构建备选基金库。
  根据贵金属资产配置中所确定的不同品种贵金属ETF的投资比例,本基金进一步从流动性、跟踪误差、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选基金,选择综合评级排名靠前的优质基金进行投资,完成投资组合构建,并根据市场状况、申购赎回要求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努力实现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3、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货币市场工具收益、风险和流动性情况,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投资策略。消极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积极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金融衍生工具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目的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遵循谨慎原则,适度投资于部分衍生品(如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主要策略为低成本避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3、世界主要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研究员就不同品种贵金属的估值比较提交研究报告并讨论;
  2、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贵金属资产配置的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贵金属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不同品种贵金属配置比例的范围;
  4、投资研究部提交备选基金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黄金及其他贵金属行业研究员决定核心基金库名单;
  5、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方案;
  6、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3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伦敦金价格折成人民币后的收益率,伦敦金每日价格采用伦敦金下午定盘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人民币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伦敦金下午定盘价被世界黄金市场广泛接受为黄金基准价格。伦敦金定价分上午价和下午价两种,由于下午定价的时间为美国黄金市场、欧洲黄金市场、中东黄金市场和非洲黄金市场同时交易的时间,市场流动性最好,故一般采用伦敦金下午定盘价作为国际金价的基准价格。
  2、目前国际交易所黄金及贵金属交易基金中,黄金所占投资比重最大,黄金的价格走势对黄金及贵金属基金整体影响较大。
  3、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投资收益率与同期黄金价格走势的比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主要投资于境外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价格相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证券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为保证基金交易的快捷,高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挑选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本基金的各项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处罚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质量,结合管理人对其进行的考评结果制定符合市场惯例的佣金费率。
  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年出生,高级编审,南洋交大EMBA。现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党委副书记。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上海青年报社编辑、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现任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华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50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世界经济系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战略研究”咨询专家,上海市国际友人协会副会长等。
  周瑞金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39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现任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上海生产力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北京广播学院兼职教授。1992年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终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历任《解放日报》记者、编辑、评论部主任、副总编辑、党委书记兼副总编辑,《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兼华东分社社长。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涂殷康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70年1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年出生,金融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办公室、BPR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等职。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支持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稽核监察经理。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3、高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2005年4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于东升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华东管理总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泰达荷银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业务总监。2008年8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08年7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4、基金经理
  刘子龙先生,国籍:中国香港,1972年出生,英国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香港花旗银行业务经理,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0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30日任花旗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全球平衡组合的基金经理。2007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监。2010年6月25日至今任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金融工程部、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38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境外投资基金中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1、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2、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发行币种为人民币。
  3、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25日进行发售。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为5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亦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10)/1.00 =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过场外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10,000×(1+0.6%)=10,06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10,000×0.6% = 6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 = 8/1.00 = 8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10,000+8 = 10,008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 份本基金,需缴纳10,060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8 份。
  4、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苏黎世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T+13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5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不高于0.8%,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50 = 9448.22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050 = 10,500 元
  赎回费用 = 10,500×0.5% =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00 - 52.50 = 10,447.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8%,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48.22份,申购费用为79.37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 9448 ×1.050 = 9920.40元
  退款金额 = 10,000-9920.40-79.37 = 0.23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基金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在履行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后,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外汇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0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6%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开展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门内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201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5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9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Andrew Tucker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简称“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共有3800多名员工,在全球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BBH的惠誉长期债务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自主评级为A/B。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该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该行合伙人 William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该行合伙人Andrew Tucker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全球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的资产达到了2.3万亿美元,其中百分之七十是跨国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0年,服务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1600名员工,坚持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为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在2004年被《全球投资者》(Global Investor)杂志评为国际托管30年中的“最佳全球托管银行”,2006年的“强中强(Best of the Best)”评比中被评为“最佳托管银行”。2009年被《全球托管行》杂志评为全球托管行第一名。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网址:***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址:***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
  1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1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18)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
  1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徐 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4008885288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
  2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2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0591-87278701
  传 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址:***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毛雪梅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2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
  2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
  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邮编:100033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
  3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邮箱:luocb@wlzq.com.cn
  网址:***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
  38)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400-813-9666
  网址:***
  4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电话: 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
  邮编:310007
  4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1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天相投顾网址: ***
  天相基金网网址:***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
  44)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网址:***
  4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
  4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
  4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010-5832-872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邱培玲、刘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4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5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联系人:李珍
  5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
  5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
  5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5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
  5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5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
  5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5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
  6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6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6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63)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
  64)中信建投证券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中信建投证券网 ***
  6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
  6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417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
  6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95513
  6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热线:4006008008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李永波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方侃
  业务联系人:方侃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 李文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标准化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ETF。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3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6)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8)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 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2)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即T+2 日起),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即T+2 日起),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基金账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投资者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月度电子对账单、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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