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3日 08: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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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03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不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分为两级:稳健收益级(即利鑫A)和强化收益级(即利鑫B)。利鑫A每6个月对投资者开放一天进行申购、赎回。利鑫B在5年期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利鑫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本基金成立时,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x 1.1 + 0.8%;在利鑫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A的约定收益率2。)。
注:1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A的约定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2.5%×(1-5%)= 2.375%。
2约定收益率为单利。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利鑫A、利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利鑫A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利鑫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利鑫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利鑫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证券、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经深交所确认后可参与本基金的上网发售事宜。场内认购须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则、指引等。场内发售的利鑫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还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5、利鑫A、利鑫B 的发售期均为自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止。
6、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其中,利鑫A 的募集规模上限为20 亿元,利鑫B 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
7、利鑫A、利鑫B均不收取认购费。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利鑫A 或利鑫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利鑫A 和利鑫B 的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其他障碍。
10、投资者欲认购利鑫A或者通过场外认购利鑫B,须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利鑫A和利鑫B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利鑫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利鑫B 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利鑫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利鑫B 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利鑫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13、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6、销售机构(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中登公司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公司网站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1年6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9、关于代销机构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20、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专线咨询。
21、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直销专线电话021-61009916或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22、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事宜做适当调整。
23、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有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的收益,同时承担基金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等。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利鑫A 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开放日的赎回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等;利鑫B 的特有风险包括杠杆机制风险、利率风险、份额配比变化风险、杠杆率变动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等。
总体上,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利鑫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利鑫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应全面认识、充分了解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的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表1-1: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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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方式
根据不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分为两级:稳健收益级(即利鑫A)和强化收益级(即利鑫B)。
利鑫A、利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利鑫A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利鑫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利鑫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利鑫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交所网站(***)的相关栏目内容。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经深交所确认后可参与本基金的上网发售事宜。场内认购须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则、指引等。场内发售的利鑫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还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参与利鑫A或利鑫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利鑫A和利鑫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利鑫A、利鑫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三)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其中,利鑫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利鑫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利鑫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利鑫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利鑫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利鑫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利鑫B的认购申请(包括场外与场内)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利鑫B的认购(包括场外和场内)业务。认购期内利鑫B的有效认购申请的总金额(包括场内与场外)若超过10 亿元,则对最后一个认购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利鑫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元-T日以前利鑫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利鑫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利鑫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利鑫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利鑫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的情形时,利鑫B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利鑫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利鑫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2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利鑫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募集结束且对利鑫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利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对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2倍利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2倍利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利鑫A的认购申请按“全额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利鑫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利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利鑫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利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利鑫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管理人通过中登公司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二、利鑫A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A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利鑫A
(二)认购代码
利鑫A的认购代码为163004。
(三)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利鑫A,须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立中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认购方式
利鑫A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利鑫A,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率
利鑫A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A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利鑫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利鑫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利鑫B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名称及简称
基金份额名称: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利鑫B
(二)认购代码
利鑫B的认购代码为150042。
(三)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利鑫B,须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立中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利鑫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四)认购费率
利鑫B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场外认购
1、认购方式
利鑫B的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利鑫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利鑫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外多次认购利鑫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六)场内认购
1、认购方式
利鑫B的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价格
利鑫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利鑫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利鑫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利鑫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 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通过场内多次认购利鑫B,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利鑫B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利鑫A、利鑫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利鑫B 先于利鑫A 结束募集,在利鑫B 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利鑫B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利鑫B 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四、利鑫A投资者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基金账户的开户,中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中心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中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C、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D、资金结算账户的原件及复印件;
E、开通传真交易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F、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印鉴章);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C、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D、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E、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F、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G、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H、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I、签署《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
J、预留印鉴表。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交易申请表》;
B、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先存入足够认购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凭证客户联回单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划款银行业务公章)或电汇凭证回单原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划款银行业务公章)。
5、认购资金的缴纳
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表:公司直销账户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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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24小时均可进行认购,但工作日16:3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开户时投资者需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3、认购流程
A、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码或交易账号登录进行基金的认购业务。
B、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相关流程请参见本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的相关公告。
C、已经成功提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缴款方式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五)银行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本基金的银行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上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B、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c、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C、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a、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六)券商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场外券商类代销网点,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以各代销网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为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网点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F、预留印鉴;
G、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代销网点指定的银行存折(储蓄卡);
E、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A、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网点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A、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网点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五、利鑫B投资者场外及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同利鑫A投资者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二)场内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3)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2、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A、投资者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B、投资者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C、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 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七、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募集截止后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号。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九、退款事项
(一)基金募集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指定的券商资金帐户划出。
(三)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
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数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到2亿元人民币或者认购人数低于200人,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十、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表:基金管理人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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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传真:010-68858120
联系人:王瑛
(三)销售机构
表:基金销售机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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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四)与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表:基金注册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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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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