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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基开放日常申赎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02日 05:43 作者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6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ETF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新兴ETF

基金主代码

51026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47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168

赎回起始日

201168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1年6月8日起,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因《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0755-8302688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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