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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0日 06:47 作者
    重要提示
  1、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23日证监许可[2011]438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即基金募集结束后,最终确认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即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扣除认购费)和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不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10、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基金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销售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3、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519676(场内认购代码:521676)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若募集期内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即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扣除认购费)与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之和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实现对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七)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一)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三)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净认购总金额及募集期利息超过5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T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50亿元-募集首日起至T-1日有效净认购总金额- 募集首日起至T日产生的利息)/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本公司在募集期间不调整募集规模上限。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并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一致,具体如下: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由于确认金额低于实际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确认金额的适用费率高于实际申请金额适用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0/(1+1.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009.90 = 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30)/1.00 =99039.90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99039.90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购,认购份额为99039份,其余0.90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五)认购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2、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会员单位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4、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有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东方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东长治路分理处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2600213818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站***查阅。
  (四)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的9:30至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发售日每天17:00后客户发起的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②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B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C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③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①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的9:30至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请事先办妥或已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②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证券业务授权书;
  C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③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①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注意事项
  ①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②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五)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场内开户与认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25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11:30 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郑夫桦
  网址:***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电话:(010) 67595003
  联系人:尹东
  网址:***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邮编:200122)
  法定代表人:李锡奎
  公司网站:***(支持网上交易)
  客服热线: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 (021)38568519(机构服务专线)/ (02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何玶、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1308 / (021)38568666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傅庚、李海文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68068788
  传真:(010)68017906
  联系人:孙妍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水荫路2号华信大厦东座9楼12房(邮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李晓舟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07室(邮编:518000)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宁志勇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10号恒运大厦四层(邮编:150001)
  电话:(0451)53902200
  传真:(0451)53905528
  联系人:孙永林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1号新世纪广场B座805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牛大恒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95577
  网址:***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1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1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1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
  (1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 ***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5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700178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1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2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369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2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485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
  (2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
  (3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3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3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具体以上证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保证人
  名称: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163
  传真:(010)66568644
  联系人: 张慧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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