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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9日 08:32 作者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88888)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13日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七)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邮编:310012)

电话:0571-28191852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张伊婷

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述代销机构在各代销城市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 
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计入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投资者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其可得认购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1.00 =9882.42份

即:该基金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得到9,882.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人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②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③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④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

(4)认购资金的划拨;

①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误交易。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③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④填写完毕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及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银行开户确认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⑨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一式两份。

⑩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①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二)中国农业银行

1、中国农业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②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A.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B.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直接提交认购业务申请。

2、中国农业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①事先办妥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资金;

②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C.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③提供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借记卡,直接提交认购业务申请。

(三)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2、基金募集期届满,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但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电话:0571-28191852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张伊婷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A区6-7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A区6-7楼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项辉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址:***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689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

(1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

(2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层-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

(四)注册登记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内容同上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钱晓英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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