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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5日 05:51 作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要提示
  1、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0]1585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深圳发展银行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投资人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人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代销网点投资人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9、本公告仅对“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2011年2月25日上的《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1、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2、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如需新增代销机构或新增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参照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投资者服务电话咨询。
  13、在未开设销售网点地方的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富基金郑重提醒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不同于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95%,属于基金产品中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股票型基金,适合有稳定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强、并希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成果的投资者。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但股市投资始终伴随风险,股价波动更是无法避免,本基金至少60%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必然会随股市行情变化上下波动,持有人购买的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存在下跌甚至亏损的可能性。对希望通过短期资金、借贷资金以及养老资金进行投机快速获得高额收益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华富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华富基金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华富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和华富基金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选择优秀的基金产品长期持有,是基金持有人规避市场短期波动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的有效方法。华富基金鼓励投资者避免短期频繁操作,坚持长期投资。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410009
  基金简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李晔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415680
  客服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网址:***
  (十)代销机构
  (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蔡雪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公司网站:***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 ***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马旭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
  (1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
  (1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
  (1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26 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
  (15)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 ***
  (16)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2093669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1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400-888-8788
  网址:***
  (2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
  (2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
  (2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站:***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
  (2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3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
  (3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
  (3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48501.376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4%;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全国),0519-88166222(常州),021-52574550(上海),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 ***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
  (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秦予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3601
  网址:***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38号东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
  (40)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
  (4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站:***
  (4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
  (43)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栋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0755-82943755
  公司网站:***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4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
  (4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公司网站:***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本公司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份额,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认购。
  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及确认
  1、在发行期间,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成立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二)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代销网点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2)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6、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同名的银行存折/银行卡;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4)《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
  注: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同名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注: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04917
  直销专户二: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银行账号:310066771-01-8150013747
  直销专户三: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76392-97020153850000070
  直销专户四: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044654-8180-12951408025001
  直销专户五:
  账户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190729013314161
  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10009”。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的9:30-17:00。(深、沪证券交易所工作日15:00以前的委托视为当日委托,15:00以后及周六、周日或节假日的委托视为下一交易日申请。)
  2、交易渠道
  深圳发展银行任一网点柜台、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
  3、开立账户所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证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户申请表;
  (3)投资者本人的发展借记卡;
  4、开户及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事先办理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深圳发展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填妥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深圳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
  (3)将相关资料提交柜面业务人员办理。
  2)网银办理
  (1)登陆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
  (2)登陆后首先在“理财”—“基金”—“客户签约”中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3)进入“理财”—“基金”—“基金交易”选择“买入”,即可进行基金交易。
  (4)操作详情可参阅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相关帮助信息。
  5、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销网点或登陆网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交易流程如有变化,以深圳发展银行的说明为准。
  (3)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10009 。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个人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10009”。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9: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预留印鉴卡;
  (6)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同名的银行回款账户;
  (7)传真交易协议书;
  (8)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9)《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同名的银行回款账户复印件;传真交易协议书及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
  (2)资金结算凭证;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销售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资金结算凭证复印件,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10009”。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9:30-17:00。(深、沪证券交易所工作日15:00以前的委托视为当日委托,15:00以后及周六、周日或节假日的委托视为下一交易日申请。)
  2、交易渠道
  深圳发展银行任一网点柜台、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
  3、开立账户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及预留印章;
  (6)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7)其他。
  4、开户及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事先办理深圳发展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深圳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申请表》(加盖开户预留印鉴章)
  ②经办人身份证件(机构投资者)
  ③指定银行账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网银办理
  网银办理业务须凭网银机构证书办理。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交易流程如有变化,以深圳发展银行的说明为准。
  (3)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10009”。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28日到2011年3月25日9: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10009”。
  五、清算与交割
  (一)在基金合同生效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一)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代销机构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本公司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 尤艳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和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48501.376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条第(十)款“代销机构”部分。
  (四)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 李晔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415680
  客服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网址:***
  (五)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电话:021-68886996
  联系人:陈大毅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负责人:管建军
  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方恒
  经办律师:方恒、陈懿君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4层401
  负责人:梁青民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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