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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红利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赎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6日 04:21 作者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年01月11日
  公告时间:2011年01月0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农业银行(即基金托管人)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0年10月1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深红利。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05。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深红利。
  4、申购、赎回代码:159905。
  5、标的指数简称:深证红利
  6、标的指数代码:399324
  7、2011年1月4日基金份额总额:607,443,951.00份。
  8、2011年1月4日基金份额净值:1.0158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07,443,951.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01月11日。
  12、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0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29日进行发售,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29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29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0月2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9日至2010年10月29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10年10月18日至2010 年10月29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的代理机构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75家证券公司办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607,445,724.86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其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49,742.86元人民币,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折合为47,969.00份基金份额,1,773.86元为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小数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1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10年11月4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51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607,395,982.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7,969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607,443,951.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2010年11月0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1】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01月1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深红利。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05。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深红利。
  7.申购、赎回代码:159905
  投资者只能通过指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参与基金申购、赎回。目前,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包括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07,443,951.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01月0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51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4,419.9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01月0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50,035,30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7.6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57,408,642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2.3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止2011年01月04日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3、总经理:郭特华
  4、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001126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七个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渠道销售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客户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运作部、信息科技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财务部。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专户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渠道营销部及机构客户部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工作。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及培训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165人,其中64%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43%具有海外工作和学习背景(含短期国外培训)。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朱碧艳
  电话:010-5869 891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目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6只开放式基金,管理的总资产超过600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博士学位。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高级研究员。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从事产品开发工作;2005年12月至今任职于风险管理部,历任业务主管、风险管理部副总监。2009年9月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300基金和工银瑞信上证央企ET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3)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5)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张健
  (6)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李芳菲
  电话:010-63201510
  (7)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8)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截止201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三)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王鸣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王鸣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01月0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
  2、积极投资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股票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积极投资。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1年01月11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包括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10年12月23日信息内容
  2010年12月24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4、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四)《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八)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01月06日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即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舍去。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2、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深证红利股票指数,有望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3、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1%,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2%。
  5、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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