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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调整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最低起点金额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1日 08:31 作者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的约定扣款起点金额。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代码:519003);
  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股票,基金代码:519005);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代码:519007);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代码:519011);
  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代码:519013);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代码:519015);
  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代码:519025);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代码:519026);
  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代码:519027);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代码:162307);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代码:519601);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海富通货币,基金代码:A级:519505;B级:519506)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上基金产品的定投约定扣款最低金额调整为100元整。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投扣款金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投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投扣款金额限制外,还需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三、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投资者已签约上述基金定投业务的,仍按原签约约定执行。
  四、联系咨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
  网站:***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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