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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深证成份指数基金开放日常申赎业务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4日 07:36 作者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已于2010年11月15日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定于2010年12月1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如下:
  161612(适用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选前端或后端收费);
  161612(前端)/161662(后端)(适用于其他代销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交易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于2010年9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一)申购、赎回开放日
  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本公司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的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的深圳理财中心、北京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万元。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份额及最低账户持有份额不设限制。
  3、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本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率:
  (2)后端申购费率: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深圳投资理财中心、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及网上直销(***)。
  (二)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信达证券、银河证券、宏源证券、民生证券、华龙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天相投资、恒泰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国盛证券、东吴证券、华安证券、国元证券、长江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万联证券、长城证券、安信证券、金元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招商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渤海证券。
  上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于2010年9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查询本公司网站刊载的信息披露。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基金信息披露
  从2010年11月15日起,根据《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网点营业场所、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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