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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银华旗下四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的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2日 05:16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对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托管的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涉及申购资金、赎回资金两项条款的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拟修订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 原托管协议中申购资金、赎回资金条款合并修订为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0修订)》: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资金

(五)赎回资金

申赎净额结算

1、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2、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T为申请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日终将有关资金调节表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3、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日终将有关资金调节表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4、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修订后条款序号相应变动)

《银华-道琼斯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三)申购资金

(四)赎回资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三)申购资金

(四)赎回资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三)申购资金

(四)赎回资金


  本次修订内容将自2010年11月18日起生效;本次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托管协议修订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详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垂询。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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