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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9日 05:56 作者
    [重要提示]
  1、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10年5月4日证监许可[2010]592号文批准。
  2、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5、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范围(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本基金管理人将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此次募集实际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为人民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9、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0、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投资金砖四国的风险和指数成份股上市地、代表性风险等。金砖四国中的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益出现差异,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着变化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南方金砖;基金代码:前端代码是160121;后端代码则根据不同代销机构而不同――中国工商银行后端代码是160121,其他代销机构的后端代码是160122。敬请投资者注意)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
  人民币1.00元。
  6、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范围(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本基金管理人将未被确认的认购申请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此次募集实际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为人民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本公司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1、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范围(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最后一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T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30亿元人民币-募集首日起至T-1日认购金额)/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此次募集实际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为人民币)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3、基金费率
  基金费率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投资者认购时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其中1年为365天):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①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对应认购费率为1.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1%)=98,911.97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8,911.97=1088.03元
  认购份额 = (98,911.97+50)/1.00 =98,961.97份
  ②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份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四、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有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再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开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登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登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如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3、已购买南方500、南方高增、南方积配的投资人,可以使用其拥有的中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认购本基金;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网点: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直销网点: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网上交易系统:
  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认购受理时间: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16:00(T日16: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直销网点: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网上交易系统: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本公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时凭交易密码办理;到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签名。
  5、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000020419200038011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于认购当天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个人投资者在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在线完成资金支付。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认购申请的还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时间:个人投资者可于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9:00-17:00,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个人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3)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工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工行发行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及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3)法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军人证等);;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7)《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三份。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网点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000020419200038011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当天16:0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机构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时间:机构投资者可于2010年11月3日至2010年12月3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00-17:00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工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工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工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通过工行申认/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工行发行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如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非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估值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及纸质对账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或季末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及投资者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向订阅投资者定期发送。
  二、网上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基金周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重大事件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最新消息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件等)的变更:
  1、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投资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座席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修改申请。
  4、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6.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规则》
  七、法律意见书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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