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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2010半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6日 06:28 作者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8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0年2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02月1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7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2月10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02月1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中小盘股票,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占股票投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是我国第一家由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北京。公司目前拥有共同基金募集和管理资格、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旗下管理13只开放式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461亿元人民币。同时,公司还管理多个专户组合和企业年金组合。 资产管理总规模约760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任职日期说明:
  1)于晖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胡文彪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无基金经理助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认真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保护各类投资人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的公平对待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对买卖股票、债券时候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能存在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控。本报告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本公司对满足限价条件且对同一证券有相同交易需求的基金等投资组合,均采用了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进行操作,实现了公平交易;且本基金及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反向交易及交叉交易。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它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无,因报告期内本公司旗下没有与本基金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0年上半年,一边是国内GDP同比增长11.1%,另一边是沪深300指数同比下跌28.4%。反差之强烈,对比之鲜明,出乎年初所有投资人的预期。中小盘成长基金一边在海水中游泳,另一边则于火焰中捡取未来可能获取巨大回报的标的。
  中小盘成长基金在上证指数3050点附近开始运作,操作中遵循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逐步构建组合。到二季度末为止,中小盘成长基金仓位逐步抬高,而随着市场风险的逐步释放,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可预期的巨大信心,下跌中逐步增持行业空间巨大、优质优价的权益类资产。基金管理人认为,投资王道不在于博弈,而在于通过深入分析,买入经过反复检验的公司获取长期超额回报。
  回顾上半年的市场,首先是4月16日前以区域经济振兴和战略新兴产业为典型热点,上证指数围绕3050点震荡的区间行情;其次是4月16日以来因房地产调控带来的指数下跌行情,而下跌末期上证指数在2550点附近宽幅震荡1月左右;最后于6月的最后两周因为某些行业政策悲观预期,部分前期强势板块雪崩式下跌。中小盘成长基金在最后一阶段,阶段性受陷于市场的博弈。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本报告期的净值增长率为-13.5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2.64%,低于基准0.86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未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弱势震荡,出口股的机会将明显收窄,而国内可见的、持续的、长期的房地产调控,相关投资性产业产生牛股的概率也将逐步下降,而国内经济增长模式和收入分配结构的优化,内生性消费将是驱动中国经济未来10-50年的重要动力,中小盘成长基金将以此为核心逻辑优先配置内需必须消费股,获取长期的、持续的超额收益。
  基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及参与群体的变化。基金管理人认为,未来资本市场将可能有两个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市场的宽幅震荡将是常态,波动加剧且波动次数将显着增加,把握市场波动,克服贪婪和战胜恐惧、参与市场的冲浪将是获取巨大收益的重要渠道;其次是未来的股价结构将显着分层,一大批1元以下甚至500元以上股价的出现将是常态。未来,众多投资人将更为理性的围绕企业的盈利和估值构造组合。
  当行情跌破3000点的时候,市场一致看2700点;当行情跌破2700点的时候,市场则一致看2500点;当行情跌破2500点的时候,2300点又成为市场新的支撑位,市场下跌强化了投资人下跌的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则认为,穿越黑暗将很快迎来新一轮的光明。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4.6.1.1 职责分工
  (1)参与估值小组成员为4人,分别是公司运作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组长由运作部负责人担任。
  (2)各部门负责人也可推荐代表各部门参与估值小组的成员,如需更换,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小组成员需经运作部主管副总批准同意。
  4.6.1.2 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
  小组由具有多年从事估值运作、证券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及熟悉业内法律法规的专家型人员组成。
  4.6.2 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本公司基金经理参与讨论估值原则及方法,但不参与最终估值决策。
  4.6.3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6.4 已签约的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尚无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本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流程及估值结果均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经托管银行复核确认。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可供分配收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0年0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865元,基金份额总额2,276,912,609.15份。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02月1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0年2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02月1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2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02月10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郭特华                  夏洪彬                 朱辉毅
  —————————————————       —————————————————       ———————————————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9】1472号文《关于同意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317,605,629.4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中小盘股票,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的资产占股票投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而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0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
  本基金将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于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将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和各类应收款项等。
  (2)金融负债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基金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本基金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同时结转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本基金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票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计算应收利息,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配股权证及由股权分置改革而被动获得的权证,在确认日记录所获分配的权证数量,该类权证初始成本为零;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确认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本基金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股票投资
  1)上市流通的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其成本价计算;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估值方法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2)债券投资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及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的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投资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未上市流通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估值;
  (5)其他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6.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无。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事项。
  6.4.6 税项
  1.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84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1‰调整为3‰;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债券的利息等收入,由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企业等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与本基金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注: 1、本报告期本基金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2、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它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9 期末( 2010年6月30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
  2、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2、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 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
  7.9.2
  7.9.3 期末其它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注: 1、“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基金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券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注重综合服务能力
  a)券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工银瑞信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b)券商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其他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工银瑞信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c)与其他券商相比,该券商能够提供最佳交易执行和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2)选择程序
  a)确定券商数量:根据以上标准对不同券商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投资研究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根据公司基金规模和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对合作券商的数量,每年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变化及券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新增或调整合作券商,选定的名单需经主管投资副总和总经理审批同意。
  b)签订委托协议: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留存备案,并报相关证券主管机关留存报备。
  2.券商的评估,保留和更换程序
  (1)席位的租用期限暂定为一年,合同到期15天内,投资研究部门将根据各券商研究在服务期间的综合证券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2)对于符合标准的券商,工银瑞信将与其续约;对于不能达到标准的券商,不与其续约,并根据券商选择标准和程序,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综合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
  (3)若券商提供的综合证券服务不符合要求,工银瑞信有权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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