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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投资基金2010半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5日 06:13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1.重要提示及目录
  1.1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8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2.2基金产品说明
  2.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年1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
  注:德盛优势业绩基准= 沪深300指数x70%+上证国债指数x30%
  4.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本报告期内公司管理着十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20日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本基金管理人组织各相关部门展开认真讨论,并最终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为了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的对待,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行为监控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所有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采用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自主编程并开发交易监控程序,通过技术手段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定期进行分析;定期对投资流程进行独立稽核等。
  本报告期内,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在内部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方面未发现本基金有重大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投资行为。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共有10只基金,分别为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和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基金为股票价值型,为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2010年上半年,本基金和国联安德盛红利基金的收益率差值为2.74%,不存在明显差异。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年度一季度GDP增速达到阶段性最高点,二季度仍然维持较高增速,但预期增速开始回落。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与欧美经济缓慢而艰难的复苏形成鲜明对比。但是股市的对比却与经济增长的对比截然相反。上半年中国股市远远落后于欧美,几乎是全球表现最差的股市,其中采掘、地产等周期性行业跌幅最大,银行、机械等蓝筹跌幅也比较大。医药、食品、商业等防御性板块相对跌幅小,一些新兴产业还录得正收益。市场在整体下跌的同时,结构性差异显着。
  上半年我们基于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预期和判断,重点配置了地产、金融、煤炭等蓝筹股。回避估值泡沫明显的小盘股,受紧缩政策和紧缩预期的影响,这种配置在上半年表现不佳。但是,我们相信这些蓝筹股本身代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重心所在,在未来三到五年仍然有较好的增长前景,目前估值处于历史低位,假以时日一定能够获得阶段性超额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为-27.2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9.88%。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从中长期看,我们认为中国仍然将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在增长逐步实现结构转型。调整后的中国股市估值重心大幅下调,股市泡沫特别是蓝筹股的泡沫已经挤压殆尽,已经到了内在投资价值区域,长期投资者入场获得良好收益的概率大增。投资上在强调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要尊重经济发展的现实,传统与新兴并重,投资与消费协调,这些行业未来都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机会。
  与此同时,一些新兴的子行业也得到了切实的发展。IPHONE以一个产品改变行业格局,带来相关产业的振兴;物联网以安防、智能交通、手机支付等各种形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3G正在快速推广,以手机为载体的相关产业逐步壮大。这每一个变化都远不及当年互联网革命带来的冲击猛烈,但是汇聚起来也可以成为一股巨大的洪流,孕育着良好的投资机会。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基金事务部、投资组合管理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数量策略部、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内应分配的金额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报告期内无应分配金额。
  2、报告期内已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于2010年5月11日实施分红,向截至2010年5月10日止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0.6元派发红利。该分红的发放日为2010年5月11日,共发放红利60,928,819.58元,其中以现金形式发放37,082,139.68 元,以红利再投资形式发放23,846,679.9元。
  3、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的相关金额或分配安排
  本基金报告期内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的利润金额。
  5.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0.861元,基金份额总额1,031,370,579.01份。
  6.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6.3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0年1月1日 至 2010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告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许小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6.4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23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462,883,026.8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1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70%+上证国债指数×3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半年度财务报表。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会计报告相一致。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5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
  (5) 自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A股、B股股权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按照0.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2007年5月30日起,该税率上调至0.3%。自2008年4月24日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降至0.1%。自2008年9月19日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即仅对卖出A股、B股股权按0.1%的税率征收。
  (6)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7.1.2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6.4.7.1.3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7.1.4债券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与关联方无债券回购交易。
  6.4.7.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股票交易佣金计提标准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清算库中买(卖)经手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股票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佣金=买(卖)成交金额×1‰-买(卖)经手费-买(卖)证管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按股票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收取)
  上述交易佣金比率均在合理商业条款范围内收取,并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证券研究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权证与回购交易的同时,还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6.4.7.2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当年天数
  6.4.7.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过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期间内未持有过本基金。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于本期间未持有过本基金,其它关联方于本会计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一年度可比期间内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 期末(2010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应当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于2010年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首发或增发证券而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正回购余额,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6.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0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
  7.投资组合报告
  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7.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8.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2010年2月6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变更董事、独立董事的公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许小松先生、汪卫杰先生为公司董事;选举程静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庹启斌先生、李迅雷先生、先江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许冠庠先生、Bernd-Uwe Stucken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无变更。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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