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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4日 03:26 作者
    重要提示
  1.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2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
  3.本基金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5.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募集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可重复认购,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5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2.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在一年封闭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让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以一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53030)。
  2、基金类型
  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单位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单位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7、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中心: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0年5月17日到2010年6月11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1.00=9,945.8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4、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认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6、超过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认购,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7、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4、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到2010年6月11日(除部分机构外,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章;
  (10)《机构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四、个人投资者认购方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5月17日到2010年6月11日(除部分机构外,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通过代销本基金的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通过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代销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在认购本基金前已经开立了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
  (2)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缴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认购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 65556888,65556812
  联系人:雷云、方韡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4、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5、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6、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陈彦君
  联系人: 彭成初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4日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发行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行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代销机构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
  (三)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010-88085260
  网址:***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五)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客服: 4008-888-888
  网址: ***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
  (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九)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
  (十)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十一)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址:***
  (十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客服:4006-008-008
  网址:***
  (十三)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 95513
  网址:***
  (十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
  (十五)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 ***
  (十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十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962528(上海)
  网址:***
  (十八)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十九)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网址:***
  (二十)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 (博爱大厦) 20层-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二十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二十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琪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 ***
  (二十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95553
  4008-888-001
  网址:***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本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目前支持的银行卡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进行网上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见***网上交易指南。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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